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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更新机制。
当前我国录用公务员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像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考核的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奖惩的准确依据;现行的“低工资高就业”政策,不足以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而且工资内部结构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公务员队伍的“进口”日渐扩大等。有效改进这些状况,必须充分落实“竞争上岗”, 制定《考绩法》和坚持“因职求人”“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使得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为此,提高立法层次,健全单项配套法规,成了公务员制度完善的首要前提。建立系统完备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意义非凡。而国家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涉及职业、经济、政治、法律权益保障。
三、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四、尽快制定出台《编制法》,使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五、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考录规定》,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六、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七、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夯实反腐基础,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
八、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
九、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十、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1)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2)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3)培养广大公务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广大公务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
十一、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全体公务员法制教育学习,全面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当前我国录用公务员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像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考核的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奖惩的准确依据;现行的“低工资高就业”政策,不足以吸引社会上的优秀人才,而且工资内部结构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公务员队伍的“进口”日渐扩大等。有效改进这些状况,必须充分落实“竞争上岗”, 制定《考绩法》和坚持“因职求人”“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使得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为此,提高立法层次,健全单项配套法规,成了公务员制度完善的首要前提。建立系统完备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意义非凡。而国家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涉及职业、经济、政治、法律权益保障。
三、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四、尽快制定出台《编制法》,使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五、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考录规定》,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六、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七、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夯实反腐基础,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
八、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
九、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十、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1)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2)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3)培养广大公务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广大公务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
十一、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全体公务员法制教育学习,全面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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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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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价值定位;提高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目标定位。这是我国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对完善和创新公务员制度提出的基本要求。
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已近12年。实践证明,公务员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好制度。从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制定《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必将日益完善。当前必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着力解决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打破“大一统”模式
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度设计来看,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职务分类,即只是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序列。
公务员管理的突出问题是,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对所有公务员仍然采取大一统的单一管理模式,难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与科学管理水平。由此带来其他一些问题,如缺乏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系列,公务员职业发展的渠道过于单一;难以为基层公务员提供合理的晋升台阶;始终没有将政务类与业务类区分开来。
公务员职位如何分类?分类制度设计的目标定位是解决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的难题。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吸收品位分类的合理因素,以优化管理为目的,以激励保障为主线,是完善分类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职位类别划分是公务员职务设置与职务分类的基础。
进口渠道庞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更新机制由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管理环节构成。进口依然不严,出口依然不畅是最突出的两个问题。这其中,“凡进必考”的录用考试制度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是最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县乡两级公务员和垂直系统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还没有完全按照考试录用的规范要求去做。
录用考试制度执行不严格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公务员进口渠道过于庞杂、或是录用体制不顺、或是因为执行不力。公务员进口渠道过于庞杂是首要的原因。根据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考录、调任、转任、安置等多个渠道可进入公务员队伍。由于流入渠道多,难免出现漏洞。以湖南省某县为例,2002年该县有公务员和参照执行的公务员人员2373人,其中1997年以来新增公务员1021名,而通过考录进入的仅84人,其他则是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进入的。
“凡进必考”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确立的标志之一,也是从源头上把住公务员素质能力关的关键环节。录用,是公务员管理的第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是否真正确立。录用制度的实施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塑造公务员“公共意识”的土壤质量,直接决定了公务员专业化建设的程度。
调查显示,通过招考进入机关的公务员普遍受欢迎,这些公务员的学历更高,素质能力更有保证。然而,1994年以来,仍然有38%的新录用公务员没有通过录用考试。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适应政府改革的要求,与没有真正严格考试录用有直接的关系。2001年底,我国541万公务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62.1%,尽管比
1993年的32%提高了30个百分点,看似进步不小。但本科以上学历的公务员所占比例还不是很高。如2001年底,广州市公务员中,研究生占3.41%,大学本科占20.82%;武汉市现有公务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2.84%;大学本科学历的占22.39%。基层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更是令人担忧。
如何解决进口不严的问题?一是借公务员法立法之机,以维护公务员职位公共性为导向,强化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严格录用,规范调入。
加大违背录用考试制度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
二是部分职位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按聘任合同管理。政府所需要的高级专业人才,不一定能够全部在政府内部生成。应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适时开放社会精英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的通道,允许国(境)内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等精英人才以公开选拔、聘任等适当方式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是确立领导成员任期制度。1978年确立的干部退休制度,解决了党政领导干部“活到老,干到老”的难题,但没有解决“不到退休,决不退职”的难题。而任期制作为退休制度的一个延伸,可以较好地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更新机制。
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激励机制由考核、职务升降、奖励、工资保险福利管理环节构成。然而,目前这几个环节都不完善:缺少针对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类别人员的分类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效果不彰;仅靠职务晋升难以调动中低层公务员的积极性;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激励保障功能依然不明显。激励保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广大的基层公务员难以依靠职务晋升来得到有效激励,职务晋升中的良性竞争还没有完全形成,现行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应有功能没有发挥出来。
我们面对这样一些结构性矛盾:目前500万公务员队伍中,有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以下,县处级只有5.5%,司局级只有0.4%;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没有中央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之分;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受所处机构规格与政府层级的限制;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与职务层次成正比;政府职能逐步下放给地方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的公务员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设计不能只为少数公务员服务,否则对广大的公务员就有失公平。
数据表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公务员的收入差异不是因为职务的高低,贡献的大小,而是因为所在地区、所在部门的不同。地区差距尚可以理解,但即使在同一地区,部门之间公务员的收入差距也是巨大的。某一层级政府,在2002年法定工资外收入最多的一个部门为人均23448元,最低的为4000元。收入的部门差距强化了公务员对部门利益的认同。有了部门利益,公务员就会投入到“与民争利”的潮流中去,“公共精神”还从何谈起?部门利益是与现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制度及其实施状况联系在一起的。
如何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首先,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以扩大级别功能为切入点,创设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使级别成为公务员一个职业发展台阶,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级别的渠道,来得到合理待遇。
其次,确立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中的法律地位。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从自身原因来看,是因为自身程序不完善以及缺乏新的技术支撑而导致科学性不高;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与传统委任制晋升方式之间关系看,前者还属于新生的嫩芽,比较柔弱,尽管处于成长的过程之中,还是容易受到传统惯性势力的侵蚀。
再次,下定决心以弱化部门利益为导向,调整和规范现行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这项工作非常复杂,但克服畏难情绪是完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第一步。
监督机制亟须到位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环节构成。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申诉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300余件,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被撤消,或被建议撤消的占到20%。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
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是其法定的义务。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分,这是其法定的权利。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必须予以监督。
加大对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的监督,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关键点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要通过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办法来加大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要确立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权利救济渠道,这是加大对公务员权利保护的关键点。
www.XINHUANET.com 来源:了望
塑造公务员的“公共精神”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价值定位;提高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准,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目标定位。这是我国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对完善和创新公务员制度提出的基本要求。
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已近12年。实践证明,公务员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好制度。从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制定《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必将日益完善。当前必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着力解决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打破“大一统”模式
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度设计来看,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职务分类,即只是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序列。
公务员管理的突出问题是,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对所有公务员仍然采取大一统的单一管理模式,难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与科学管理水平。由此带来其他一些问题,如缺乏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系列,公务员职业发展的渠道过于单一;难以为基层公务员提供合理的晋升台阶;始终没有将政务类与业务类区分开来。
公务员职位如何分类?分类制度设计的目标定位是解决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的难题。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吸收品位分类的合理因素,以优化管理为目的,以激励保障为主线,是完善分类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职位类别划分是公务员职务设置与职务分类的基础。
进口渠道庞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更新机制由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管理环节构成。进口依然不严,出口依然不畅是最突出的两个问题。这其中,“凡进必考”的录用考试制度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是最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县乡两级公务员和垂直系统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还没有完全按照考试录用的规范要求去做。
录用考试制度执行不严格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公务员进口渠道过于庞杂、或是录用体制不顺、或是因为执行不力。公务员进口渠道过于庞杂是首要的原因。根据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考录、调任、转任、安置等多个渠道可进入公务员队伍。由于流入渠道多,难免出现漏洞。以湖南省某县为例,2002年该县有公务员和参照执行的公务员人员2373人,其中1997年以来新增公务员1021名,而通过考录进入的仅84人,其他则是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进入的。
“凡进必考”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确立的标志之一,也是从源头上把住公务员素质能力关的关键环节。录用,是公务员管理的第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是否真正确立。录用制度的实施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塑造公务员“公共意识”的土壤质量,直接决定了公务员专业化建设的程度。
调查显示,通过招考进入机关的公务员普遍受欢迎,这些公务员的学历更高,素质能力更有保证。然而,1994年以来,仍然有38%的新录用公务员没有通过录用考试。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还不适应政府改革的要求,与没有真正严格考试录用有直接的关系。2001年底,我国541万公务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62.1%,尽管比
1993年的32%提高了30个百分点,看似进步不小。但本科以上学历的公务员所占比例还不是很高。如2001年底,广州市公务员中,研究生占3.41%,大学本科占20.82%;武汉市现有公务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仅占2.84%;大学本科学历的占22.39%。基层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更是令人担忧。
如何解决进口不严的问题?一是借公务员法立法之机,以维护公务员职位公共性为导向,强化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严格录用,规范调入。
加大违背录用考试制度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
二是部分职位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按聘任合同管理。政府所需要的高级专业人才,不一定能够全部在政府内部生成。应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适时开放社会精英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的通道,允许国(境)内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等精英人才以公开选拔、聘任等适当方式进入高级公务员队伍,进一步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是确立领导成员任期制度。1978年确立的干部退休制度,解决了党政领导干部“活到老,干到老”的难题,但没有解决“不到退休,决不退职”的难题。而任期制作为退休制度的一个延伸,可以较好地建立起党政领导干部更新机制。
健全激励保障机制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激励机制由考核、职务升降、奖励、工资保险福利管理环节构成。然而,目前这几个环节都不完善:缺少针对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类别人员的分类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效果不彰;仅靠职务晋升难以调动中低层公务员的积极性;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激励保障功能依然不明显。激励保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广大的基层公务员难以依靠职务晋升来得到有效激励,职务晋升中的良性竞争还没有完全形成,现行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应有功能没有发挥出来。
我们面对这样一些结构性矛盾:目前500万公务员队伍中,有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以下,县处级只有5.5%,司局级只有0.4%;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没有中央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之分;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受所处机构规格与政府层级的限制;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与职务层次成正比;政府职能逐步下放给地方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的公务员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设计不能只为少数公务员服务,否则对广大的公务员就有失公平。
数据表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公务员的收入差异不是因为职务的高低,贡献的大小,而是因为所在地区、所在部门的不同。地区差距尚可以理解,但即使在同一地区,部门之间公务员的收入差距也是巨大的。某一层级政府,在2002年法定工资外收入最多的一个部门为人均23448元,最低的为4000元。收入的部门差距强化了公务员对部门利益的认同。有了部门利益,公务员就会投入到“与民争利”的潮流中去,“公共精神”还从何谈起?部门利益是与现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制度及其实施状况联系在一起的。
如何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首先,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以扩大级别功能为切入点,创设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使级别成为公务员一个职业发展台阶,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可以通过晋升级别的渠道,来得到合理待遇。
其次,确立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中的法律地位。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从自身原因来看,是因为自身程序不完善以及缺乏新的技术支撑而导致科学性不高;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与传统委任制晋升方式之间关系看,前者还属于新生的嫩芽,比较柔弱,尽管处于成长的过程之中,还是容易受到传统惯性势力的侵蚀。
再次,下定决心以弱化部门利益为导向,调整和规范现行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这项工作非常复杂,但克服畏难情绪是完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第一步。
监督机制亟须到位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环节构成。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申诉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300余件,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被撤消,或被建议撤消的占到20%。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
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是其法定的义务。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分,这是其法定的权利。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必须予以监督。
加大对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的监督,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关键点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要通过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办法来加大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要确立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权利救济渠道,这是加大对公务员权利保护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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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完善考录制度,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推行是被社会认可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成功改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纳贤引才指导思想。但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考录制度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认识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现实意义、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考录制度的途径。
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环节构成。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申诉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 300余件,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被撤消,或被建议撤消的占到20%。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是其法定的义务。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分,这是其法定的权利。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必须予以监督。
加大对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的监督,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关键点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要通过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办法来加大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环节构成。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申诉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 300余件,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被撤消,或被建议撤消的占到20%。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是其法定的义务。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分,这是其法定的权利。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必须予以监督。
加大对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的监督,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关键点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要通过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办法来加大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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