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慢性疾病有哪些补助或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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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2、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3、二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400元;
4、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没人每年起付限额增加200元。
慢性病补助报销比例: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有31种受补贴的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肝硬化、肺心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淋巴结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溶血性贫血、白血病、复发性口疮性溃疡、冠心病(仅包括心肌梗塞和心绞痛)、慢性阻塞性肺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三期或以上、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骨质疏松症伴多发性骨折、贝切特氏病、侵袭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藓、银屑病、下肢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等。
慢性病补助报销办理流程
消费者可到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门诊病历、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前往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社保部公章;
2、提供以上资料均为二级以上医院近两年的医疗资料;
3、每年1、4、7、10月的1-5号收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资料,其余时间不受理申请业务;
4、住院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诊断必须是本人所申请慢性病的病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2、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
3、二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400元;
4、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没人每年起付限额增加200元。
慢性病补助报销比例: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有31种受补贴的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肝硬化、肺心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淋巴结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溶血性贫血、白血病、复发性口疮性溃疡、冠心病(仅包括心肌梗塞和心绞痛)、慢性阻塞性肺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病三期或以上、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骨质疏松症伴多发性骨折、贝切特氏病、侵袭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藓、银屑病、下肢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等。
慢性病补助报销办理流程
消费者可到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门诊病历、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前往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社保部公章;
2、提供以上资料均为二级以上医院近两年的医疗资料;
3、每年1、4、7、10月的1-5号收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资料,其余时间不受理申请业务;
4、住院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诊断必须是本人所申请慢性病的病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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