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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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小律
2023-03-03 ·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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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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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法律客观: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l999年10月1日起实行。以上就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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