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的房子离婚后女方有权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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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的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则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2、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可以认定为该房产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可以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还贷,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具体分析如下:
一、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的
1、父母出全资,登记自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于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房屋应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2021版)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衡量尺度。当然这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
2、父母出全资,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赠与行为自不动产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法官会考虑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分割。
二、父母付首付款购房,由子女还贷的
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规定,如没有明确赠与双方,应认定为父母对出资方子女一人的赠与。
法官会将房屋判归出资方个人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贷款,就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予以折价补偿。
关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父母支付部分房款,为子女购房的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细分讨论。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明确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结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赠与一人。
故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相应的是,法官会综合全面考量,公平分割。
得到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值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双方对房屋价格有争议的,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2、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可以认定为该房产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可以按照出资份额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还贷,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分割。
具体分析如下:
一、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的
1、父母出全资,登记自己方子女一人名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于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房屋应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2021版)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衡量尺度。当然这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
2、父母出全资,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赠与行为自不动产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法官会考虑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分割。
二、父母付首付款购房,由子女还贷的
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规定,如没有明确赠与双方,应认定为父母对出资方子女一人的赠与。
法官会将房屋判归出资方个人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贷款,就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予以折价补偿。
关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父母支付部分房款,为子女购房的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细分讨论。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明确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结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赠与一人。
故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相应的是,法官会综合全面考量,公平分割。
得到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值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双方对房屋价格有争议的,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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