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 25

1、2008年3月5号,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周六日加班,则在加班后一周内安排补休... 1、2008年3月5号,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周六日加班,则在加班后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发放;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双方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损失。此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08年8月1日,该公司招聘了一批女工。并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08年8月1日到09年8月1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资为每月700块。双方签字后生效。(1)新招女工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才进入该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这批女工?(2)该公司与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展开
 我来答
鱼儿在哭啊
2010-05-17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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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适用于这批新女工。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新女工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无效。本案中,集体合同中规定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工间休息各一次;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而在与新女工的合同中工资报酬只有700元,无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新女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和工资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朋友 要是你也是公选课作业的话 不要完全抄我的吖~~估计咱老师是同一个~~适当改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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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弦青竹
2010-05-17 · TA获得超过90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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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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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伊兹的HOLO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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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知集体合同是否真的通过了审查,有一个明显违法的地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两种情况外不得约定让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批女工的劳动合同中的报酬和条件都不能低于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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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prayer
2010-05-17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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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二问,如果女工是全职上班的正式职工,(不是大学生业余打工,不是离退休人员再就业),那么这个合同的劳务关系是有效的,工资的制定是违法的,整体合同无效。女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补齐之前的工钱)或者修改合同到900元。
第一问,如果改到900或以上就不用集体合同了,不改的话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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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丹优
2010-05-17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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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新入职的那批女工,公司与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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