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是什么意思?
灵活用工等同于“灵活派遣(Flexible Staffing)”,是人才派遣服务领域的成长型产品,它由派遣公司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筛选方面都非常灵活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是派遣制用工形式。
派遣单位招聘和管理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使用职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职工。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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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快速发展的原因:
1、劳动力成本上升、劳动法规不断完善、人才流动性增大、企业招聘难度加大,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需求快速增加;
2、“劳务派遣”受10%和“三性岗位”限制,各家人力资源公司把劳务派遣、外包业务一起装进“灵活用工”这个“框”,便于宣传和拓展业务;
3、国外灵活用工、零工经济概念进入中国,推动了中国灵活用工需求的增加;
4、大量平台经济公司把自己宣传成“灵活用工”企业,创造和解决了多少人的就业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灵活用工等同于“灵活派遣(Flexible Staffing)”,是人才派遣服务领域的成长型产品,它由派遣公司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筛选方面都非常灵活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是派遣制用工形式。
派遣单位招聘和管理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使用职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职工。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
扩展资料: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灵活用工和灵活就业都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对企业来说是弹性用工,对劳动者来说是灵活就业,对劳资双方来说则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国外对灵活就业形式的划分,一共有以下11种就业方式:
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待命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承包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
关于灵活就业,应当用法学的视角加以认识和分析,笔者认为这11种灵活就业形式其实就是非标准劳动关系的11种不同表现形式。根据灵活就业的不同形式,笔者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概括为劳动关系的“三分”与“三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灵活用工
一般来讲灵活用工在公司的非核心岗位等会用得比较多。灵活用工的形式比如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外包、内包、众包等等。
这样说,可能大家比较陌生,我们来看一看生活中的灵活用工,比如说最有名的滴滴,有那么多司机,还有像代驾、物流平台、美团外卖,教育培训、知识付享平台,直播平台像抖音、快手、斗鱼也都有大量运用灵活用工。
像美团外卖,差不多有100万骑手,几乎都是灵活用工。
像知识付享平台的讲师,利用空余时间做兼职讲课并获得报酬。
还有,直播领域的网红主播,里面的主播几乎都是灵活用工,他们并没有跟直播平台去签劳动合同、领工资,他们领的工资实际上更像是一种经营收入或者说是劳务报酬等等。
这些公司实际上他们的劳动力,会涉及到通过这个平台去工作的人员数量非常大,公司管理也困难,同时,这些灵活用工人员的薪酬结算、税务处理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灵活用工有哪些好处?这么讲吧,能解决企业三大难题:
一是用工管理难题,为企业化解“众包人员数量多,管理难度大,费用成本高”的问题;
二是财税结算难题,为个人或企业员工等劳动者主体创业,提供从费用支付、完税证明、缴税开票等服务;
三是用工成本高难题,助力共享用工的企业在市场运营过程中的业务、资金、缴税等数据合法合规,实现事中事后监管,并合理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而你所说的“灵活用工与弹性工作制”就属于上条法律中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此类工作制首先是在适用对象上有一定特殊性,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应该适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在处理弹性工作制的劳动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是加班费问题的争议。雇主常常以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来排除自己对于加班费用的给付义务。
对此应首先注意,实行弹性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可能要承担按标准工时制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用的风险。因为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但是,劳动部门批准了实施弹性工作制,是不是就可不付加班费了呢?
首先,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企业,要求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也要支付加班费。对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各地法规规定不一。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所以,各企业应根据当地法规,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
其次,即使是在非节假日,对于实施弹性工作制的单位,同样存在工作时间的问题,只是计算方式有所不同。比如在9月份,一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采用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方式,扣除午休、吃饭等,纯粹工作时间是161小时,比当月标准工作时间160小时高出1个小时,那么,公司就应支付他150%的一天加班工资。但是,这种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问题,往往是企业与劳动者在加班费纠纷问题上争议的焦点。
除此之外,实行灵活用工与弹性工作制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并无太大特殊性。
《劳动合同法》对灵活用工有了明确说法,和原法规定相比更加灵活。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在灵活用工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更加灵活,充分体现了这种特殊用工的特点。灵活用工更具有自己灵活的特点,将成为将来用人单位在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的主要用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