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9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委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9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0件,协议价180元/件,该商品的实际成本160元...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6年9月1日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 000件,协议价180元/件,该商品的实际成本160元/件,受托方按协议价的10%收取手续费。9月3日,甲企业按合同向乙企业交付商品。9月30日,乙企业已将A商品800件销售给顾客,款项均已收存银行并将所售的代销商品清单交付给甲企业,并收到甲企业按协议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8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代销商品款(手续费已扣除)。 要求:编制乙企业代销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须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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