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半年恢复后又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工作三个月后受伤部位不适,还能申请工伤复发 50
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半年恢复后又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工作三个月后受伤部位不适,还能申请工伤复发么?...
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休息半年恢复后又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工作三个月后受伤部位不适,还能申请工伤复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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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办理程序,一般是先到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由医生填写《工伤职工住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盖章后,到社保局工伤科审批。对此,各地可能规定有所不同,建议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局、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咨询,或者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电话咨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办理程序,一般是先到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由医生填写《工伤职工住院审批表》,经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盖章后,到社保局工伤科审批。对此,各地可能规定有所不同,建议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局、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咨询,或者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电话咨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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