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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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
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
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
(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
(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
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
2.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
3.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
(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
(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
5.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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