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应该以事实判决,还是以法律法规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这个准则是不许任何人改变的。在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中,事实是决定谁对谁错的主要依据。这个事实应该是与案件的发生存在直接关系,并且是经案件有关证据证明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事实。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公断,保护合法、惩治违法、打击犯罪,都应是严肃、公正、合法的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法无规定的,要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有利社会公序良俗为出发点,对经济、民事纠纷进行公正决断。对刑事案件,法无规定的,不适用类推,而推定犯罪。
在审理案件中,注重调查研究,不能以一面之词都下结论,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未尾而不是它的先头。有争议的案件,该主张庭审,不能书面审理,一般一审庭审居多,让诉、再审大多数是书面审理,书面审理带有法官认定的倾向性,之所以导致原告不服的原因,把事实摆在桌面上,进行法庭变论,许多真伪就出来了,谁对谁错自有定论,只有这样才有透明度。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所赋予各职能部门权力权限人员配置缺乏,如法院明显案件多人手少,它的职能审理审判,不可能走出去调查走访全面,也不能抓人,如(老赖躲藏)有诈骗实施主体,还要要考虑公民人权的问题,但在法律界定属于民事纠纷适用于民法通则,导致案件执行很难界定准确的根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进行司法裁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事实,并不一定全部符合普通人眼里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通过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