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共有几级?
2022-11-14 · 百度认证:IT168官方账号,优质数码领域创作者
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等四部委2007年印发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1、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3、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4、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5、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扩展资料:
2007年6月,公安部牵头,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办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2、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3、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5、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常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系统。
第二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通常适用于:县级某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第三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通常适用于:地级市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续的网络系统等。
第四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通常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第五级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通常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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