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如果男方是现役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而其妻子坚决认为夫妻之间性格差异过大或者丈夫长期在外已失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而申请离婚。法院难道因为【婚姻法】第33条不支...
如果男方是现役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而其妻子坚决认为夫妻之间性格差异过大或者丈夫长期在外已失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而申请离婚。法院难道因为【婚姻法】第33条不支持吗?那这位妻子岂不是很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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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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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的话,是不能判决离婚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不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而且不论一方起诉多少次。除非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的话,是不能判决离婚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不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而且不论一方起诉多少次。除非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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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只谈法律,不谈人情的,贪赃枉法的除外。
1、关于如果才能离婚: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什么是过错:婚姻法第46条:“(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过错只有这四条,法律上没有规定过错包括“其他”,也就是说,只要现役军人没有犯以上四种过错且其不愿离婚,就不能离婚。
1、关于如果才能离婚: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什么是过错:婚姻法第46条:“(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过错只有这四条,法律上没有规定过错包括“其他”,也就是说,只要现役军人没有犯以上四种过错且其不愿离婚,就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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