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道关于国际贸易的题目,求解
1.中国A公司于某年7月10日向美国B公司发出电传,以每吨1900美元CIF纽约价出售300公吨的咖啡豆,实盘,有效期维为2个星期。7月22日,我方获悉,国际市场咖啡豆价...
1.中国A公司于某年7月10日向美国B公司发出电传,以每吨1900美元CIF纽约价出售300公吨的咖啡豆,实盘,有效期维为2个星期。7月22日,我方获悉,国际市场咖啡豆价格上涨30%,也就在22日早上,美方B公司发来接受电传。
问,如果此时我方提价,可否,为什么?
2.我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询盘,欲购一批钢材,在询盘时表明,请意方发盘是为了一项竞标,并告知意方,开标日期为5月29日。5月5日意方发盘,我方即依据该发盘计算标书,并投标。5月25日,由于国际钢材价格上涨,意方于25日发电函,表示撤销发盘。我方于5月29日接到中标通知。我方当即发函给意方,表示接受意方5月5日发盘,意方坚称发盘已被撤销,我方则表示异议。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该如何裁决,依据是什么? 展开
问,如果此时我方提价,可否,为什么?
2.我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询盘,欲购一批钢材,在询盘时表明,请意方发盘是为了一项竞标,并告知意方,开标日期为5月29日。5月5日意方发盘,我方即依据该发盘计算标书,并投标。5月25日,由于国际钢材价格上涨,意方于25日发电函,表示撤销发盘。我方于5月29日接到中标通知。我方当即发函给意方,表示接受意方5月5日发盘,意方坚称发盘已被撤销,我方则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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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以!
本题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6条及《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基于此点,《合同法》及《公约》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如前所述,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安全,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体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但是法律也不绝对禁止撤销要约,因为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存在错误等促使要约人需要取消要约。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对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也是必要的。根据《合同法》第18条及《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规定了14天的承诺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内做出了承诺,A、B两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无权撤销其要约。
中国的外贸公司应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可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发虚盘即要约邀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裁决发盘有效,依据基本和上题一样.
不可以!
本题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6条及《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基于此点,《合同法》及《公约》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如前所述,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安全,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体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但是法律也不绝对禁止撤销要约,因为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存在错误等促使要约人需要取消要约。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对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也是必要的。根据《合同法》第18条及《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规定了14天的承诺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内做出了承诺,A、B两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无权撤销其要约。
中国的外贸公司应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可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发虚盘即要约邀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裁决发盘有效,依据基本和上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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