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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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则呈现出明显的地方分权化趋势,即唐代初期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逐渐趋于弱化,地方拥有权力的范围和强度不断增强,形成了唐后期藩镇林立,叛乱频仍的局面,最后演变成为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唐代地方分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政区“道”或曰藩镇(方镇)的形成,二是地方权力的扩大。
唐代的地方政区制度本来是州县两级制或郡县两级制(天宝年间以前为州县两级制,天宝年间为郡县两级制),但安史之乱以后又出现了凌驾于州郡之上的藩镇,当时的藩镇往往被称为“道”,因此道成为最高一级地方政区实体,唐代的地方政区制度于是由前期的州县两级制变成了后期的道州县三级制。
唐代前期的地方在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在人事权方面,不仅州县主要官员由朝廷任免,其他僚佐的任命也一概权在中央,西汉以来通行于魏晋南北朝的僚佐辟署制,在隋文帝时期早已废除,“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有辟署之事”(《文献通考》卷39《选举·辟举》)的局面一直延续到了唐前期。在财政权方面,由于唐朝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当时财税制度主体的租庸调制,无论是税种、税率,还是征税时间、输纳方式等等,全由中央制定,“国家税收由中央统收统支,地方政府只有依法征税、纳税和输税的义务,没有制税的权力和擅自支用国家税收的权力”(李治安等《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第40页)。在军事权方面,除了纳入地方政区序列的都督府、都护府具有一定权力外,地方在平时既无统兵权,也无调兵权,根本就没有置兵权。
到了唐后期,地方权力与前期相比不啻有天壤之别。在人事权方面,且不说割据型藩镇“文武将吏,擅自署置”,即使非割据型的一般藩镇也拥有广泛的权力空间。安史之乱后,唐玄宗在西幸途中曾下令“其诸路本节度使虢王巨等并依前充使。其署置官属及本路郡县官,并任自简择,署讫闻奏”(《资治通鉴》卷218),“任自简择”官属和郡县官虽是战争期间赋予地方节度使的临时权力,但实质上这种权力在战后仍得到相当程度的保留。藩镇节帅不但可以辟署幕僚,也可以通过差遣的形式任命管下州县的官吏,李德裕《会昌一品集》卷16《潞磁等四州县令录事参军状》就称泽潞镇“缘地贫俸薄,无人情愿,多是假摄”。潞磁等四州的县令和录事参军“多是假摄”就是差遣,而且“以前并是积久之弊”,说明相沿已久。唐后期藩镇人事权的扩张于此可见一斑。在财政权方面,唐前期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也被打破,地方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赋税分割权。建中元年(780年)实行的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779年)为基准,确定各州府征税总数以及送使、留州的数量,启动了唐王朝建立中央与地方赋税分割制度的进程。至元和年间,唐宪宗“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新唐书·食货志二》),标志着唐后期中央与地方分割两税和中央对两税收支实行定额管理的新体制的全面建立。至于军事权方面,唐后期的藩镇,无论是拥兵一方军政自专的割据型藩镇,还是以向朝廷提供财源为主的财源型藩镇,或者是以防止边地少数民族骚扰为主要任务的御边型藩镇,以及以牵制对付割据藩镇为目标的防遏型藩镇,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常备军。有学者统计,唐后期全国军队近百万,藩镇军约占其中的80%,是当时武装力量的主要构成部分。藩镇的军事权构成了唐后期地方权力最鲜明的特色。
当然,唐后期地方权力的扩大并不限于以上三个方面,即便如此,从以上所述也足以看出在中央集权衰弱的同时,地方拥有越来越广泛的权力,在地方和国家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可以这样说,地方分权化是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运动的基本趋势。
唐代的地方政区制度本来是州县两级制或郡县两级制(天宝年间以前为州县两级制,天宝年间为郡县两级制),但安史之乱以后又出现了凌驾于州郡之上的藩镇,当时的藩镇往往被称为“道”,因此道成为最高一级地方政区实体,唐代的地方政区制度于是由前期的州县两级制变成了后期的道州县三级制。
唐代前期的地方在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在人事权方面,不仅州县主要官员由朝廷任免,其他僚佐的任命也一概权在中央,西汉以来通行于魏晋南北朝的僚佐辟署制,在隋文帝时期早已废除,“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有辟署之事”(《文献通考》卷39《选举·辟举》)的局面一直延续到了唐前期。在财政权方面,由于唐朝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当时财税制度主体的租庸调制,无论是税种、税率,还是征税时间、输纳方式等等,全由中央制定,“国家税收由中央统收统支,地方政府只有依法征税、纳税和输税的义务,没有制税的权力和擅自支用国家税收的权力”(李治安等《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第40页)。在军事权方面,除了纳入地方政区序列的都督府、都护府具有一定权力外,地方在平时既无统兵权,也无调兵权,根本就没有置兵权。
到了唐后期,地方权力与前期相比不啻有天壤之别。在人事权方面,且不说割据型藩镇“文武将吏,擅自署置”,即使非割据型的一般藩镇也拥有广泛的权力空间。安史之乱后,唐玄宗在西幸途中曾下令“其诸路本节度使虢王巨等并依前充使。其署置官属及本路郡县官,并任自简择,署讫闻奏”(《资治通鉴》卷218),“任自简择”官属和郡县官虽是战争期间赋予地方节度使的临时权力,但实质上这种权力在战后仍得到相当程度的保留。藩镇节帅不但可以辟署幕僚,也可以通过差遣的形式任命管下州县的官吏,李德裕《会昌一品集》卷16《潞磁等四州县令录事参军状》就称泽潞镇“缘地贫俸薄,无人情愿,多是假摄”。潞磁等四州的县令和录事参军“多是假摄”就是差遣,而且“以前并是积久之弊”,说明相沿已久。唐后期藩镇人事权的扩张于此可见一斑。在财政权方面,唐前期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也被打破,地方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赋税分割权。建中元年(780年)实行的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779年)为基准,确定各州府征税总数以及送使、留州的数量,启动了唐王朝建立中央与地方赋税分割制度的进程。至元和年间,唐宪宗“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新唐书·食货志二》),标志着唐后期中央与地方分割两税和中央对两税收支实行定额管理的新体制的全面建立。至于军事权方面,唐后期的藩镇,无论是拥兵一方军政自专的割据型藩镇,还是以向朝廷提供财源为主的财源型藩镇,或者是以防止边地少数民族骚扰为主要任务的御边型藩镇,以及以牵制对付割据藩镇为目标的防遏型藩镇,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常备军。有学者统计,唐后期全国军队近百万,藩镇军约占其中的80%,是当时武装力量的主要构成部分。藩镇的军事权构成了唐后期地方权力最鲜明的特色。
当然,唐后期地方权力的扩大并不限于以上三个方面,即便如此,从以上所述也足以看出在中央集权衰弱的同时,地方拥有越来越广泛的权力,在地方和国家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可以这样说,地方分权化是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运动的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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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还是比较好的,到后面就不行了,都不听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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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这么简单的问题啊!当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听话就干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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