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 保护。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4-09-26 广告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省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省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协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y1SSg7X_HTaRwLRYnyxFK1fmG1hl3oFXE7FPm07oiCUEOFpf5GJvL8ttn0WbCD2_PSdjsR6mZP7LeWth8RVPB_
参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官网http://www.jxepb.gov.cn/
---------------------------------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29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责。
厅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
2、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部署,在厅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3、督促厅系统根据不同单位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审核、颁布。
4、对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5、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及厅节能办意见予以表彰奖励。
6、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并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