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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用工主体不同,劳动者待遇不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用工期限不同,隶属关系不同,适用法律不同,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
具体内容如下:
1、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类型较多。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2、劳动者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待遇,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
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双方约定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务关系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4、用工期限不同。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合同期、试用期严格约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用工期限短;
5、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单位,需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
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7、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对外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由劳动者承担,相互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行政责任,若是劳务关系,则只需承担侵权和违约等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具体内容如下:
1、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类型较多。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2、劳动者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待遇,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
3、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双方约定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务关系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4、用工期限不同。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合同期、试用期严格约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用工期限短;
5、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单位,需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
6、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7、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对外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由劳动者承担,相互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行政责任,若是劳务关系,则只需承担侵权和违约等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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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一般只取得劳务报酬。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了同工同酬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照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6.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贯彻国家干预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强制性地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规避;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法定义务。
7.内容的任意性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有当事人协商的余地,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国家干预程度强;劳务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强,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了同工同酬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照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6.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贯彻国家干预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强制性地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规避;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法定义务。
7.内容的任意性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有当事人协商的余地,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国家干预程度强;劳务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强,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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