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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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高鹤不同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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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法

  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法,被继承人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进行遗产的继承,关于这个问题都是比较麻烦的,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下面我整理了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法。

  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法1

   一、再婚家庭财产如何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2、再婚对象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

  3、剩下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其配偶(现任)、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遗产;

  5、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二、遗嘱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三、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哪些

  继承是围绕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法2

   案例一:双方子女起纠纷

  付女士与严先生于2009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再婚前两人都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子。严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是婚前房产;另外一套是与付女士结婚后购买的,记在严先生名下。

  2011年付女士与严先生在旅游途中遭遇车祸去世。对于房产继承,双方子女发生争议,最终对簿公堂。

   案例二:继母持遗嘱与继子女对簿公堂

  多年前,王女士和李先生再婚,组成了新的家庭,李先生和前妻有2名子女。

  结婚后,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李先生和王女士购置了一套房子,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0年,李先生因病过世了。王女士一直独自居住在两人共有的这套房子里。之后,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王女士和2名继子女发生了争执。

  王女士认为,自己一直照顾多病的李先生,而他的子女并未照顾过他,早在2005年,李先生就曾立有遗嘱,写明他去世后,房产权、财产权由王女士继承。

  为此,王女士将两名继子女告上了法庭。

   案例三:父亲去世后女儿状告继母

  20多年前,张先生离婚后,女儿由前妻扶养。2002年,张先生与曾女士结为夫妻,组成了新的家庭。

  2014年底,张先生去世后,张先生的女儿找到了曾女士,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一套房屋、一辆车以及父亲在银行的存款十余万元。对于张先生女儿的要求,曾女士断然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张先生的女儿将曾女士告上了法庭。

   再婚家庭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当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遗赠抚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又先于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在再婚家庭中,如果涉及遗产继承事宜,与普通家庭继承的区别在于涉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问题。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再婚的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再婚期间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均可以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协议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就是说,再婚家庭中夫妻一方去世后,需分两种情况分析,一是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个人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和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来共同继承。二是再婚后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再婚配偶份额分出,剩下的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可继承遗产,再由有继承权的人来进行分割。

  根据《继承法》规定,再婚家庭中亲生子女与再婚家庭的继子女的继承权分两种情况看待。

  一是,如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其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与亲生子女地位一致,享有均等分割遗产的权利。

  二是,如继子女并没有与再婚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两者之间没有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地位不同,不能享有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再婚家庭财产继承法3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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