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与宗教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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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是自由地思绝对的活动。作为思想的绝对就是理念。中国哲学同样思着绝对(即”天”),但却不自由。因为人直接处在绝对之中(天人合一),这就导致了主体与绝对的关系是未经中介的。而如果人不能面对天而保持一种独立性,就不能自由地思。自由的思的本质就在于对个体性的坚持,即把一切排斥出去坚持我就是我的这种自身性。
自然哲学(认识论)的缺失对绝对的领会不是无关紧要的。对作为构成性环节的抑制使得主体与绝对的直接关系成为一种无序的混乱关系:只要我们承认任何现存的有限物最终都要被追溯到某种“天理”中去,那么任何针对有限物的漫无边际地思都直接是对这一天理的承认与纳入。而物之为物,其独立性并没有得到肯定,因为它只是就其与天的关系,而不是就它自身是什么而被看待。因此人只是就他与天的关系,而不是就他本身的存在被看待。物的独立性与人的个体化是息息相关的。
在中国哲学里,主体与绝对的这种同一性,即天人合一,作为有区别的同一,使得人在自身具有天(天道、天理、天德),由于这种同一的直接性,因此人之在自身具有此天,是一种单纯的接纳与承受,天人关系表现为“命”,人由此命而生,并在其内具有此天,此天即为人之性。又因为天之在其理序而非人在意志中支配人,因此人具有纯粹的自由,此种独立于天并容纳天之自觉意志,即心。
天、命、性与心构成中国哲学的四因。
整个中国哲学的内在困难就在于,“天人合一”使得本真的自由荡然无存。
自在地来看,人屈从于天,但人是那种把天保持在自身中的存在者,因此在这种屈从中自为地保持在自身之中,而“天”却不成为精神(在此极端中,一旦天有意志,则人的自由不复存在),因此伦理实体仅仅作为个人道德的一种延长,而不是人必须以之为本质的实体。人与他人的本真关系在这里并不存在,人与他人的关系仅仅是人与自身内部的他者的关系,是人实现自己的独立性的一种阻碍。因此在中国只有两种自由,超越尘世的抽象自由,与统治一切的权力意志。
儒学之所以是中国哲学的基调,就在于儒学确立的是道德主体而非伦理主体。道德主体以纯粹的自发性为其旨归。自由,而非道德构成其最终的目的。绝对的独立性与绝对的权力意志是未经中介地翻转着的,其间的区别只在于一种态度。而外在的伦理实体则作为一种惰性的基质维持着稳定。也就是说,只要道德与权力内在地实现自身,伦理实体作为外在的成分与斗争的战场就一直不会被触动。
因此,儒学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即道德主体与伦理实体的矛盾,儒学的自在的宗旨是教化世界,但其最终目的却是主体的成德成圣。这就使得伦理实体总是未经中介地保持在儒家的思想主张之外而只是作为一种欲求而予以肯定,未被概念所浸透与扬弃。
尽管儒学确立一道德主体,但此主体性在儒学的原初宗旨中是不存在的,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立的是一人己等视的公心,因此缺乏对个体性的肯定。这种主体此隐含于道家思想中。而道家把主体不理解为主体,而是理解为自然。老子的道是最纯粹的个体化原理,而且就是“物”的持存。这就是天和心的无中介的直接同一。此心同此天,别无其他。而庄子的逍遥无所待,亦是直接建立在破除我执,从而消除一切个体化,并基于这种消除依旧保持在一种个体性之中,从而实现一种纯粹的自由。这种挣脱“伦理”规定的“自然”在伦理世界里表现为真正自由与超越性的(换而言之,才是“精神”)。因此主体性作为主体性只有在佛教思想传入后才开始觉醒。
纯粹的主体性构成了儒学(心学是其完成阶段)与佛教哲学(禅宗)的同一。众生皆能成佛是道德主体的纯粹自由的一种自然结果,因此中国佛教的这种发展及其在禅宗中的完成,包含了其自身的瓦解,即其经文的外在的堆砌无法再掩盖其思想的单纯性与简单性。经过道家形而上学中介的儒家思想,把佛教的主体性含摄在儒学的道德主体之中并推动自身的完成。
自然哲学(认识论)的缺失对绝对的领会不是无关紧要的。对作为构成性环节的抑制使得主体与绝对的直接关系成为一种无序的混乱关系:只要我们承认任何现存的有限物最终都要被追溯到某种“天理”中去,那么任何针对有限物的漫无边际地思都直接是对这一天理的承认与纳入。而物之为物,其独立性并没有得到肯定,因为它只是就其与天的关系,而不是就它自身是什么而被看待。因此人只是就他与天的关系,而不是就他本身的存在被看待。物的独立性与人的个体化是息息相关的。
在中国哲学里,主体与绝对的这种同一性,即天人合一,作为有区别的同一,使得人在自身具有天(天道、天理、天德),由于这种同一的直接性,因此人之在自身具有此天,是一种单纯的接纳与承受,天人关系表现为“命”,人由此命而生,并在其内具有此天,此天即为人之性。又因为天之在其理序而非人在意志中支配人,因此人具有纯粹的自由,此种独立于天并容纳天之自觉意志,即心。
天、命、性与心构成中国哲学的四因。
整个中国哲学的内在困难就在于,“天人合一”使得本真的自由荡然无存。
自在地来看,人屈从于天,但人是那种把天保持在自身中的存在者,因此在这种屈从中自为地保持在自身之中,而“天”却不成为精神(在此极端中,一旦天有意志,则人的自由不复存在),因此伦理实体仅仅作为个人道德的一种延长,而不是人必须以之为本质的实体。人与他人的本真关系在这里并不存在,人与他人的关系仅仅是人与自身内部的他者的关系,是人实现自己的独立性的一种阻碍。因此在中国只有两种自由,超越尘世的抽象自由,与统治一切的权力意志。
儒学之所以是中国哲学的基调,就在于儒学确立的是道德主体而非伦理主体。道德主体以纯粹的自发性为其旨归。自由,而非道德构成其最终的目的。绝对的独立性与绝对的权力意志是未经中介地翻转着的,其间的区别只在于一种态度。而外在的伦理实体则作为一种惰性的基质维持着稳定。也就是说,只要道德与权力内在地实现自身,伦理实体作为外在的成分与斗争的战场就一直不会被触动。
因此,儒学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即道德主体与伦理实体的矛盾,儒学的自在的宗旨是教化世界,但其最终目的却是主体的成德成圣。这就使得伦理实体总是未经中介地保持在儒家的思想主张之外而只是作为一种欲求而予以肯定,未被概念所浸透与扬弃。
尽管儒学确立一道德主体,但此主体性在儒学的原初宗旨中是不存在的,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立的是一人己等视的公心,因此缺乏对个体性的肯定。这种主体此隐含于道家思想中。而道家把主体不理解为主体,而是理解为自然。老子的道是最纯粹的个体化原理,而且就是“物”的持存。这就是天和心的无中介的直接同一。此心同此天,别无其他。而庄子的逍遥无所待,亦是直接建立在破除我执,从而消除一切个体化,并基于这种消除依旧保持在一种个体性之中,从而实现一种纯粹的自由。这种挣脱“伦理”规定的“自然”在伦理世界里表现为真正自由与超越性的(换而言之,才是“精神”)。因此主体性作为主体性只有在佛教思想传入后才开始觉醒。
纯粹的主体性构成了儒学(心学是其完成阶段)与佛教哲学(禅宗)的同一。众生皆能成佛是道德主体的纯粹自由的一种自然结果,因此中国佛教的这种发展及其在禅宗中的完成,包含了其自身的瓦解,即其经文的外在的堆砌无法再掩盖其思想的单纯性与简单性。经过道家形而上学中介的儒家思想,把佛教的主体性含摄在儒学的道德主体之中并推动自身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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