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200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日期是2005年6月10日,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接到送...
200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日期是2005年6月10日,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接到送货船,发现一部分货物已丢失,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印尼公司是否应赔偿部分货物丢失的损失,为什么?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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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尼公司不需要偿付损失,根据2000通则,FOB项下,货到装运港码头,码头作为交付地点以及货物风险的分界点。因此,卖方印尼公司只需要负责到转运港码头之前的风险,而之后的风险全部由买房非洲公司承担。
2。海上保险需要由非洲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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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上保险需要由非洲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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