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2001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
2001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庭,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抗辩。请回答:① 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样的合同?为什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乙公司是否属于违约?乙公司拒绝付款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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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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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约定不明确!“交付房屋时”交钥匙是交付,办理产权变更也是交付,在此不论物权是否转移一说。因此合同本身的约定就不明确。双方各执一词很正常。具体是否违约要看诉讼中法官怎么评判了。我觉得是违约,按房屋买卖合同的常态,约定的交付一般就是交钥匙,转移占有,使用。卖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一般都是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推荐于20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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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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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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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有效,因为甲方没有履行完手续,乙方有权扣压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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