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隋唐时期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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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梦呀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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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1、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2、唐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监察百官,是国家最高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谏院,使谏官的独立性相对提高。

3、唐代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即台院、殿院和察院。正式确立了门下省掌审议封驳的制度。

4、五代时期,御史中丞演变为御史台长,后唐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向六察官汇报本部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了御史六察官监察六部的具体内容。

5、隋唐时期御史台三院制度的创设,谏官与封驳官从言谏系统中分离,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已有了质的飞跃。

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隋唐五代。

1、地方监察机构和中央监察机构分离,置司隶台和谒者台监察地方官吏。

2、州郡刺史或太守虽保留持节之名,但不统领地方军事,只掌一州的行政与监察之权。

唐朝安史之乱前,地方监察体制主要由御史和使臣两大系统组成,后期除了御史监察体系外,使臣系统演变为度支转运使、出使郎官、巡院等多层面监察体系。

影响:

第一,就中央监察制度而言,中央监察官职能广泛,在政治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打击贪污渎职,防范政治腐败,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制约君权,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维护最高统治者尊严。

第二,就地方监察制度而言,对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

对缓和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弊端主要是地方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离,在监察体制上为地方监察官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机会。

扩展资料:

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

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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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监察制度简介

隋代,
隋文帝杨坚改北齐的御史中丞为治书侍御史,
为御史大夫之副。
御史
直接由皇帝选用,
对皇帝负责。
隋炀帝即位后进一步改革,
在御史台的基础上增
加谒者、司隶二台:谒者台“掌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按,及受冤枉而申
奏之”
;司隶台以“六条”巡察京畿内外,监察官吏的奸隐与廉正。隋代的三台
也成为唐朝御史台三院制的雏形。
隋代的谏官言谏系统设于门下省,
将北齐门下,
集书二省职责合二为一,掌讽议、谏正,侍于皇帝左右省读奏案,驳君违失。

唐朝,
是我国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
度,
不仅是对前朝的总结与完善,
更对后世的监察体系乃至世界各国监察制度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御史台由台院、
殿院和察院组成,
分工明确,
各司其职。
台院设侍御史若干员,
官位虽然只有六品,
但权力显赫,
其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
参与审判,
弹劾官员不必经御史台长官同意,
有权直接向皇帝参奏;
殿院设殿中
侍御史若干员,从七品,其主要职责是纠察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言行队列,以
维护朝仪的秩序和尊严,
并且负责推按狱讼、
监察和巡视京城仓库及驻屯京师的
诸卫和禁军;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员,正八品,主管巡按州县、监察百官和在京
的中央机关的工作和检核文书簿册。唐代选任御史也相当严格,
“御史府居朝廷
之中,杰出他署,盖以圭表百吏,纠绳四方,故选其属者必在坚明劲削、临事而
不挠,不独取谨厚温文修整之度而已”
。其任期也较短,
“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
御史十八月,监察侍御史二十五月”


除了监察系统的完善,
唐代对御史台职责的范围作了较大规模的调整,
或者
说作了巨大的创新。首先,唐代御史台除了纠察百官,弹劾不法的职能外,还开
始确立了对六部尚书的监察,这一变化说明唐朝监察制度除了对个人进行监督
外,
已经逐步开始注意对单位和部门的监督;
在司法权方面,
御史台开始对司法
活动进行监督,又以“三司推事”等形式取得了部分司法审判权。对大理寺、刑
部的司法活动展开监督,如大理寺、刑部处理不当,御史台有权提出异议。就连
皇帝处理的案件,
御史台认为不合法也可以进谏。
唐代御史台的司法监督还体现
在复按囚徒、复勘旧狱、监决囚徒等许多方面。

在中央监察体制不断发展的同时,
唐代地方检察制度也日趋完善,
渐成体系。
从时间上看:
沿袭了隋朝以时巡按制度。
即依时间规定巡查地方州县政令:
从空
间上看:采用“分道巡按”制度,即御史按监察区(道所划分区域)进行巡按。
但由于察院的御史监察人员有限,
很难包揽起对全国范围内的地方监察任务,

此,
在中央派遣御史监察地方的同时,
还以道为单位,
派遣监察使臣出使巡按地
方。
担任监察使臣的人员除御史台的专职人员外,
除要从中央和地方非检察人员
中选择任用。这样就对地方监察薄弱的局面产生了良好的补充。

由于唐朝统治者政治清明,
思想开放,
谏官言谏系统也进入了鼎盛时期。

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等谏官。
总的来看,
唐代的谏官地位都比较高,
职权也增大,
者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履行职
责。骑谏诤内容十分广泛,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到皇帝的起居生活,无所不谏。贞
观二年(
638
年)隋通事舍人郑仁基的女儿年方十六七,姿色绝代,唐太宗准备
将她选聘入宫,封为充华。诏书已经发出,魏征获知次女子已许配个陆家,规谏
太宗作罢。可女家说无定亲之事太宗任然采纳魏征意见,发出新诏令:
“今闻郑
氏之女,先已受人礼聘,前出文书之日,事不详审,此乃朕之不是,亦为有司之
过。授充华者宜停。
”由于谏官敢于言谏,皇帝也能够接受言谏,唐代的谏官言
谏制度对朝政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
唐朝还规定给事中具有封驳诏书权,
可以封还皇帝失宜的诏书,
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
监察官员对皇帝的诏令可以
拒受,通过御史台对皇帝的诏令“请不奉制”
。唐以前,诏令是皇帝行使权力的
具体体现,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皇帝的诏令一旦发出,职能执行照办,毫无商
量的余地。而唐朝,御史台官吏却可以对皇帝的诏令提出异议,甚至拒受。这种
做法看似挑战了君主权威,
实际上却让法律得到了充分施展的空间。
唐高祖时监
察御史李素立就曾对高祖的命令“不敢奉旨”
,理由就是“三尺之法,与天下共
之,发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
弃刑书,臣恭法司,不敢奉旨。
”如此一来,唐王朝虽然摆脱不了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
但政治上较前朝却空前民主,
法制得以有了发展的空间。
监察制度在此间
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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