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1、政治适度控制行政
为了求得有效的行政管理,就必须将政治与行政分开;同时,“在一个民治的政府里,表达国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机关,必须对执行这种国家意志或法律的机关进行某种控制。”
被委托执行这方面国家意志的机构,应该具有极大的独立性,为了保持这种独立性,甚至冒险使表达出来的国家意志丧失它作为实际的行为规范的资格也在所不惜。
2、行政应当适度集权
国家行政体制从其一开始,就包含着行政集权的萌芽。而在城市中,为进行必要的改革而迈出的第一步是使城市的行政集中和集权化。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必要的协调。
首先,在全国、州和城市集中行政权力,承认有一种政府功能应该是不受政治影响的,同时政党作为一种政治性团体,必须受到公众的限制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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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者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在所有的国家中也存在着分立的机关,每个分立的机关都用他们的大部分时间行使着两种功能中的一种。这两种功能分别就是政治与行政。
人类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性的事实,所以不同的民族在同一智力水平和道德阶段上的政治制度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所以人们可以抽象地考察国家,并将之比作“有机体”;
同时由于心理上的原因,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的行为,既存在于表达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也存在于对执行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因此,每个政府都建立了一些区别的机关,它们并不可能把自己完全限于行使其中的某一种功能。
古德诺认为二者之间必须实现某种形式的协调。他提倡政治与行政划分,只是为了说明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不可能像政府的两种功能之间的划分那样泾渭分明。
“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功能的政府机关,经常地,事实上是通常的,又被赋予表达国家意志的具体细节的职责,尽管这家一直的具体细节在表达时,必须合乎由主要职责在于表达国家意志的机构所制定的一般原则。这就是说,被称为执行机构的机构,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大量的制定法令权或立法权。”
在另一方面,“以表达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即立法机关,通常又有权用某种方式控制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对国家意志的执行。
也就是说,尽管人们能够区分开政府的两种主要功能,但却无法严格的规定这些功能委托给哪些政府机关去行使。”所以实际政治的需要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宪治网-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的具体方法:
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重要基础。
政治与行政取得协调的基础是政治必须对行政取得某种形式的控制。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法定的制度来达到,或者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法外途径来实现。在认识到政治必须对行政实施控制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这种控制有一定的限度,应该使这种控制扩展到国家意志的表达
与执行之间产生非常需要的协调为止。如果控制扩展超出了一定限度的话,它就会立刻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只有如此,真正的民治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实现。
二、行政的适度集权化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必要途径。
协调不仅取决于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问题,而且还取决于行政权利是必要集中问题。国家的分权,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表达是执行出现问题。要控制出现这种问题,只有通过行政权的集中这个唯一的途径。
因为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必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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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体制的实际运行,便不能不重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整个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与领导作用,它的合法性来源于近代以来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事实与民众的信任,用官方的话语表述即是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
执政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方针、政策、纲领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所必须遵循的规范。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地位,从实际考察执政党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人民意志的表达机关。
虽然不能忽视古德诺观点是在一个多党制普遍选举的前提下实现的,所以有人认为中国的情况是不能够简单地套用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的,尽管党政分开同政治与行政二分表面上看来极为相似,而实际上它们之间是完全不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宪治网—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重要基础。行政的适度集权化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必要途径。美国走向政治与行政协调的独特道路--法外调节。美国加强民主与效率协调的主攻方向--政府体制的改革。 答:从西方行政学的鼻祖威尔逊在其论文《行政学之研究》中提出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后,古德诺对其进一步阐述与发展,接着众多学者对其进行反思与批评,比如,‚尽管西蒙猛烈地抨击传统行政学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和所谓的行政原则,并提出一种以决策为中心的行政理论,但他最终并未摆脱传统行政学框架的束缚。 ‛
一、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提出与发展
行政与政治二分法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威尔逊和古德诺,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一文对行政与政治的差别加以了阐述,他认为:‚行政管理是政府工作中极为显著的一部分,它就是行动中的政府;它就是政府的执行,政府的操作,就是政府工作中最显眼的部分,并且具有与政府本身同样悠久的经历。……行政管理是置身于‘政治’所特有的范围之外的。行政管理的问题并不是政治问题,虽然行政管理的任务是由政治加以确定的,但政治却无须找麻烦地去直接指挥行政管理机构。政治是‘在重大而且带普遍性的事项’方面的国家活动,而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则是‘国家在个别和细微事项方面’的活动。因此,政治是政治家的特殊活动范围,而行政管理则是技术性职员的事情。政策如果没有行政管理的帮助就将一事无成’,但行政管理并不因此就是政治。‛古德诺第一次从政府功能区分的角度明确提出政治与行政是政府的两种不同功能。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指出‚在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这两种功能分别就是:政治与行政。‛在政治与行政二分法提出的基础上,韦伯从组织体制的角度提出了官僚制理论,继而出现了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合理性。
二、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不可分,行政过程充满政治因素 古德洛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这样论述:‚所谓政治,是国家意志是表现,也是民意的表现和政策的决定。它是由议会掌握的制订法律和政策以表达表达国家意志的权力。所谓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也是民意的执行和政策的执行。‛这就是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两分法的论点。这样,古德诺就否定了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分法,而代之以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
三、正确看待政治与行政之间的关系的若干思考
(一)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政治与行政协调的重要基础。
政治与行政取得协调的基础是政治必须对行政取得某种形式的控制。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法定的制度来达到,比如,英国的内阁对议会负责的体制。在英国,人民通过对议会的控制达到他们对国家意志表达的控制后,他们就立刻着手使议会对被委以国家意志执行的政府机构有一种控制权。或者这种控制可以通过法外途径来实现,比如美国的政党控制行政的机制。美国是政党,正像他们热衷于按照必须以表达国家意志为准则,选举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的团体那样去进行行政和执行官的选举。政党制度由此保证了政治功能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协调,而这种协调是政府成功地开展工作所必须的。不过,我们在认识到政治必须对行政实施控制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这种控制有一定的限度,应该使这种控制扩展到国家意志的表达
与执行之间产生非常需要的协调为止。如果控制扩展超出了一定限度的话,它就会立刻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只有如此,真正的民治政府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才能实现。
(二)行政的适度集权化是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的必要途径。
协调不仅取决于政治对行政的适度控制是问题,而且还取决于行政权利是必要集中问题。国家的分权,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容易造成行政力量统一性的破坏,从而使国家意志表达是执行出现问题。要控制出现这种问题,只有通过行政权的集中这个唯一的途径。因为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必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