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演变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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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就是将以人口数纳税改为以资产的多少来纳税
唐朝前期的并团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不通了。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凯塌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赋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绝孙橘大改革。两税法一直实施到明朝中期,颁行“一条鞭法”后才废止。
唐朝前期的并团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不通了。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凯塌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赋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绝孙橘大改革。两税法一直实施到明朝中期,颁行“一条鞭法”后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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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7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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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为什么废除租庸调制度,实行两税法改革?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与时俱进的唐朝税收改革,对后世也有影响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唐德宗进言,建议实行一种新的税收制度,取代原来实行了四百多年的租庸调制。这引起了朝堂之上很大的争论。新税收制度与租庸调制有很大的不同。掌管赋税的官员认为旧制度不可以随便改变,不同意这个新税法的实行。但是唐德宗却力排众议,同意了宰相杨炎的想法。那么,唐德宗为什么不顾众人的反对,坚决实行新税法呢?
这是因为此时的唐王朝,刚刚平定安史之乱,内政外交极为困顿,国库空虚。唐德宗想要恢复唐朝的国力,就需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而当务之急,就是增加国库收入。没有钱,就算是皇帝,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宰相杨炎提议的新税法,也就是两税法,对租庸调制在实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弥补,能够增加国库收入,帮助唐王朝稳定了民间百姓的秩序。
租庸调制的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立国,国库收入非常依赖农业的税收。在唐朝前中期,实行的是从南北朝沿袭下来的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在农业税收方面比较灵活,将土地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受到百姓的支持。因此一度支撑了唐朝一百多年的对外扩张。
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租庸调制在后期实行不下去,正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均田制是国家将战争导致的无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在唐朝建立之初,历经南北朝频繁战乱,国家掌握的土地比较多。实行均田制以后,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平均分配给了农民,国家也就没有了多余的土地。
唐朝安史之乱以前,国内稳定,根本就没有无主土地重新回到朝廷手中。只出不进,没有闲田的朝廷,自然无法再继续实行均田制。而分到田地的老百姓,自身搏尺有生老病死,土地需要由儿子平分,在遭遇疾病或者灾荒时,有可能基晌高需要卖田来维持生活。这些都会将大块土地变成小块土地,致使农民的收入减少。
再加上唐朝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导致土地兼并的盛行。租庸调制的缺点也就暴露出来,即实行时没有灵活性。土地变小与没有土地的农民,都需要承担相同的赋税,农民承担不起,就谨基只有逃跑。按照国库税收锐减,唐王朝不得不制定出新的税收办法。
两税制的优点
宰相杨炎的新税法规定,所有的税收,都分在夏季和秋季征收。夏税的缴纳期限不能超过六月,秋季的交税期限不能超过十一月。分两季征收,也就是新税法被称为“两税制”的原因。
两税制废除了租庸调制中各项杂税的征收,简化为户税和地税。户税的征收,规定是凡是当地的居民,都要编入户籍,然后按照个人财产的多少进行征收,与年龄老幼都没有关系。商人流动性强,两税法就规定外来做生意但是没有加入当地户籍的人,按照他所有财产的三十分之一进行征收。
这样一来,就能够对商人的逃税行为,进行打击。地税的征收也有较大的改动,与租庸调制的固定数目不同,地税是根据田产的多少来进行征收。需要缴纳赋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作为基准。这些针对租庸调制弊端的改革,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
除了在征收方式上有所变化,还有一个重大的改革,那就是提出了“量出制以入”,也就是先让有关部门计算出一年有可能的支出,再以这个支出总额,作为一年征税的数目,平均分摊到人口和土地上。这是为了防止贪官污吏巧立名目,横征暴敛,胡乱征税。虽然实行起来是还是按照“旧征数额“,但是也防止了一些不必要的征税。
总结
两税法实行灵活,比实施僵化的租庸调制,更能维护唐朝的统治。两税法改革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征收的项目变少了,也就了减少了征税的中间环节,让贪官污吏们没有可趁之机。地税根据土地的多少进行征收,农民的生活条件相对改善。户税的实施,即保障了对商人的征税,也让商人有了更大的活动自由。实际上,两税法的先进之处,还在于在其实行之后,历代王朝都是在两税法的基础上,制订赋税制度。
参考资料:《旧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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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与时俱进的唐朝税收改革,对后世也有影响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唐德宗进言,建议实行一种新的税收制度,取代原来实行了四百多年的租庸调制。这引起了朝堂之上很大的争论。新税收制度与租庸调制有很大的不同。掌管赋税的官员认为旧制度不可以随便改变,不同意这个新税法的实行。但是唐德宗却力排众议,同意了宰相杨炎的想法。那么,唐德宗为什么不顾众人的反对,坚决实行新税法呢?
这是因为此时的唐王朝,刚刚平定安史之乱,内政外交极为困顿,国库空虚。唐德宗想要恢复唐朝的国力,就需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而当务之急,就是增加国库收入。没有钱,就算是皇帝,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宰相杨炎提议的新税法,也就是两税法,对租庸调制在实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弥补,能够增加国库收入,帮助唐王朝稳定了民间百姓的秩序。
租庸调制的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立国,国库收入非常依赖农业的税收。在唐朝前中期,实行的是从南北朝沿袭下来的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在农业税收方面比较灵活,将土地充分利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受到百姓的支持。因此一度支撑了唐朝一百多年的对外扩张。
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租庸调制在后期实行不下去,正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均田制是国家将战争导致的无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在唐朝建立之初,历经南北朝频繁战乱,国家掌握的土地比较多。实行均田制以后,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平均分配给了农民,国家也就没有了多余的土地。
唐朝安史之乱以前,国内稳定,根本就没有无主土地重新回到朝廷手中。只出不进,没有闲田的朝廷,自然无法再继续实行均田制。而分到田地的老百姓,自身搏尺有生老病死,土地需要由儿子平分,在遭遇疾病或者灾荒时,有可能基晌高需要卖田来维持生活。这些都会将大块土地变成小块土地,致使农民的收入减少。
再加上唐朝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导致土地兼并的盛行。租庸调制的缺点也就暴露出来,即实行时没有灵活性。土地变小与没有土地的农民,都需要承担相同的赋税,农民承担不起,就谨基只有逃跑。按照国库税收锐减,唐王朝不得不制定出新的税收办法。
两税制的优点
宰相杨炎的新税法规定,所有的税收,都分在夏季和秋季征收。夏税的缴纳期限不能超过六月,秋季的交税期限不能超过十一月。分两季征收,也就是新税法被称为“两税制”的原因。
两税制废除了租庸调制中各项杂税的征收,简化为户税和地税。户税的征收,规定是凡是当地的居民,都要编入户籍,然后按照个人财产的多少进行征收,与年龄老幼都没有关系。商人流动性强,两税法就规定外来做生意但是没有加入当地户籍的人,按照他所有财产的三十分之一进行征收。
这样一来,就能够对商人的逃税行为,进行打击。地税的征收也有较大的改动,与租庸调制的固定数目不同,地税是根据田产的多少来进行征收。需要缴纳赋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作为基准。这些针对租庸调制弊端的改革,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
除了在征收方式上有所变化,还有一个重大的改革,那就是提出了“量出制以入”,也就是先让有关部门计算出一年有可能的支出,再以这个支出总额,作为一年征税的数目,平均分摊到人口和土地上。这是为了防止贪官污吏巧立名目,横征暴敛,胡乱征税。虽然实行起来是还是按照“旧征数额“,但是也防止了一些不必要的征税。
总结
两税法实行灵活,比实施僵化的租庸调制,更能维护唐朝的统治。两税法改革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征收的项目变少了,也就了减少了征税的中间环节,让贪官污吏们没有可趁之机。地税根据土地的多少进行征收,农民的生活条件相对改善。户税的实施,即保障了对商人的征税,也让商人有了更大的活动自由。实际上,两税法的先进之处,还在于在其实行之后,历代王朝都是在两税法的基础上,制订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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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凯塌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赋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绝孙橘大改革。两税法一直实施到明朝中期,颁行“一条鞭法”后才废止。
唐朝前期的并团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不通了。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凯塌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赋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绝孙橘大改革。两税法一直实施到明朝中期,颁行“一条鞭法”后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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