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高法明确996和007都是违法,为何还有许多打工人被迫加班?
现在人加班好像已经是一种日常,大家都已经习惯了长期处于加班的氛围中,不加班的工作真的很少。即使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了996和007是违法的,但是依旧有很多打工人被迫加班,今天就来说一说其中的原因。
一、特殊工种我们的工作有很多选择,并不是只有单一的一种或者几种,有的工作只有加班才能完成任务。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自己想要的肯定时盈利,用最短的时候获得最大的利润,这样才会让自己更加的满足,所以加班是必不可少的结果。
二、希望赚取更多的钱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希望工作尽快的完成,这样就可以接更多的任务,让自己获得最大的利润。从打工人的角度而言,很多时候面对加班虽然有苦难言,但是认为加班让自己的工资更高,收入更多就又会欣然接受。大多数人上班都是为了那点工资,能够得到更多的报酬,自己肯定是更愿意的,所以会通过加班让自己尽快的完成工作,让自己得到更多的收入。
三、适应市场的需求现在的社会比较的激烈,如果自己稍微的停下来就会被社会淘汰,很多人只有不断地努力才会满足自己的现状。即使是很多有成就的人都不敢半点的松懈,希望通过加班让自己更加的优秀,让自己的工作更加的出色。
其实加班真的是一件很正常的现象,不管如何干预始终都是一种常态,也是无法避免的问题。对于打工人而言被迫加班虽然无奈,但是却无法改变,毕竟自己需要生活,很多时候都需要向生活低头,这样才会让自己生活继续下去。
法官解读:
①在被迫超时加班时,劳动者可以大胆说不,有权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相关协议无效;
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现用人单位违法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执法可以共同制止。
996和007工作制怎么处理
可以直接举报。
工信部会处理投诉事件, 公司违规会由当地的监管大队进行监管处罚,公司只要查,一定有违规的地方。即使最后没有处理好我们的劳动纠纷公司至少也要赔进去,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乃至关停,很少有公司可以幸免逃脱。说真的,国家真的是站在我们劳动者的位置上面,为我们做了非常多的努力,我们有很多的权益,只是自己不清楚罢了,没有用对地方。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劳动者在就业中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近日,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了10个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回顾了基本案情和处理结果,明确了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对照法条分析了案例典型意义。案例分析明确指出,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
劳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企业有序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开启新征程,努力迈向共同富裕,广大企业和劳动者都是主力军,要同步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次的典型案例,涉及互联网科技、快递、建筑、医药、教育咨询、传媒服务、汽车服务等多个行业,说明超时加班引发纠纷,具有一定普遍性,尤其在实行弹性工作制或包薪制的企业多发频发。为此,需要着力纠正这些领域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以案普法,让劳动者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身休息权及报酬权。《劳动法》有规定,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时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人社部和最高法院已明确“996”和“007”工作制都违法。劳动者可以不接受强制超时加班,拒绝签订放弃加班费等无效合同,对于随意克扣加班费等行为也不能听之任之,要有主动维权意识,更加理性地依法维权。在权益受侵害时,要注意留存证据,用于认定“被安排加班”的事实,从而获得相应加班费。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主动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责任与担当。市场竞争再激烈、成本压力再大,也不能通过超时用工或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方式,将成本向普通劳动者转嫁。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加班时,要尊重劳动者意愿,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举证。要清楚的是,滥用优势和主导地位,任何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和不按标准支付加班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