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的原则
法律分析: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隔离措施主要有三种:
1) 隔离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采取隔离治疗。
2)指定场所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12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39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40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可以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第41条 甲类传染病病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