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有:(1) 有权对所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2) 有权对依法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3)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4) 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5) 为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6) 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7) 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8) 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