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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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删去第二十条。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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