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唐代两税法有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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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初赋敛之法日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民富者丁多,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故上户优而下户劳。吏因缘蚕食,旬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逃徙为浮户,其土著百无四五。至是,(杨)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三十税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
——《资治通鉴》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780)
材料二:
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
材料三:
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4
材料四:
两税法(一)化繁为简,(二)引偏于均,(三)防杜逃户,(四)征及行商,从经济政策观之,总比租庸调为更进一步。所惜当日定制未尽周密,估资产后既以钱、物定税,而临时又折征杂物,色目颇殊,是则更启吏胥高下其手之弊矣。若复正供以外,复巧立名目,违法滥征……此非杨炎之过也。
两税五利:1.税制简单。2.合于租税依负担能力之原则。3.合于租税普及之原则。4.用货币纳税为税法之进化。5.因出制入符合财政学理。斯皆持平之论。
——岑仲勉《隋唐史》
唐初赋敛之法日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民富者丁多,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故上户优而下户劳。吏因缘蚕食,旬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逃徙为浮户,其土著百无四五。至是,(杨)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三十税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
——《资治通鉴》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780)
材料二:
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
材料三:
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4
材料四:
两税法(一)化繁为简,(二)引偏于均,(三)防杜逃户,(四)征及行商,从经济政策观之,总比租庸调为更进一步。所惜当日定制未尽周密,估资产后既以钱、物定税,而临时又折征杂物,色目颇殊,是则更启吏胥高下其手之弊矣。若复正供以外,复巧立名目,违法滥征……此非杨炎之过也。
两税五利:1.税制简单。2.合于租税依负担能力之原则。3.合于租税普及之原则。4.用货币纳税为税法之进化。5.因出制入符合财政学理。斯皆持平之论。
——岑仲勉《隋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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