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唐代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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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赋税征收中的混乱现象和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实行两税法是对当时赋役制度较全面的改革。
二、内容: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2、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3、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4、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5、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6、“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
三、两税法的进步意义:一、此法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此法比一律按丁征税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三、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四、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但是两税法也有许多弊病。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如果原来交纳一匹绢,此时就要交纳两匹,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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