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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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1、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关于采债权形式主义的法律条文有: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扩展资料
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关于采债权形式主义的法律条文有: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扩展资料
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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