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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防条例中哪些地区必须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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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地方各级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消防队伍,包括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与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需遵循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经费、业务和队伍建设,同时指导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业务工作。
针对特定地区,如消防站不足的城市、全国重点镇和易燃区域,政府要求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大型中型企业、省重点文物保护古建筑群管理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外,也需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公路超长隧道或隧道群的管理单位需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或配置消防资源。
专职消防队需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非经批准不得随意撤销。乡镇和城市街道需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基本装备,同时县级政府提供补助和培训支持。县级以上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和待遇受到重视,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需确保消防员职业健康,对因救援受伤人员给予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烈士或见义勇为待遇。这些措施体现了对消防人员的全面支持和保护。
扩展资料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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