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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
1)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
对法院的判决你的看法如何? 展开
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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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支持理由如下:
1、立法依据:
本案中小莉15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10-18岁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司法实践:
立法设定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未成年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限,避免因其意思能力不足或欠缺社会经验而遭受不利益,以求其财产的维持与保全。
立法中什么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指的是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使未成年人单方受益,如接受奖励、赠与;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学费、旅费、零用钱;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自动售货机,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游园场所等。
3、本案小莉的购机行为:
判断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司法解释第3条明文规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相关联的程度......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小莉购买的S691型手机价值1200元,对未成年人来说,标的数额巨大;即使使用自己的压岁钱,也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压岁钱≠零用钱,零用钱一般用于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因此,父母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小莉是未成年人,未经同意处分这么一大笔钱的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支持。
【提醒值得注意】未成年未经同意处分财产后,父母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合同无效;二是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追认,一般有一个月的追认期,即父母知道或应当知道购机之时起,有一个月的追认期限。超过一个月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4、父母的第二项诉求-双倍返还:
“双倍返还”来自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49条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很明显,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不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5、第三项诉求-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立法对其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并赋予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追认权。
另一方面,商家经营时往往无法判断买家的真实年龄,为了保护商家的利益,立法限制了父母追认期限为一个月。
从这个角度看,父母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不予同意也是合法的;且 这个案件中父母并没有蒙受其他经济损失,而且小莉擅自处置财产跟父母监护不当也有关系;如果说在使用产品时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可以依据消法要求赔偿,但本案看不到这一点。
1、立法依据:
本案中小莉15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10-18岁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司法实践:
立法设定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未成年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限,避免因其意思能力不足或欠缺社会经验而遭受不利益,以求其财产的维持与保全。
立法中什么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指的是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使未成年人单方受益,如接受奖励、赠与;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学费、旅费、零用钱;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自动售货机,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游园场所等。
3、本案小莉的购机行为:
判断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司法解释第3条明文规定,“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相关联的程度......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小莉购买的S691型手机价值1200元,对未成年人来说,标的数额巨大;即使使用自己的压岁钱,也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压岁钱≠零用钱,零用钱一般用于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因此,父母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小莉是未成年人,未经同意处分这么一大笔钱的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支持。
【提醒值得注意】未成年未经同意处分财产后,父母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合同无效;二是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追认,一般有一个月的追认期,即父母知道或应当知道购机之时起,有一个月的追认期限。超过一个月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4、父母的第二项诉求-双倍返还:
“双倍返还”来自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49条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很明显,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不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5、第三项诉求-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立法对其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并赋予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追认权。
另一方面,商家经营时往往无法判断买家的真实年龄,为了保护商家的利益,立法限制了父母追认期限为一个月。
从这个角度看,父母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不予同意也是合法的;且 这个案件中父母并没有蒙受其他经济损失,而且小莉擅自处置财产跟父母监护不当也有关系;如果说在使用产品时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可以依据消法要求赔偿,但本案看不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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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裁决不妥,买卖合同不限年龄,关于买者未成年的说法是软弱无力的,法院当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判决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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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没有问题。
如果要求双倍返还的话,必须证明商家有欺诈行为。
使用了一段时间应该支付使用费
如果要求双倍返还的话,必须证明商家有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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