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判断分析并写明依据依据1.案例:2001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8周岁)去游泳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刘某的姐姐告... 案例分析,判断分析并写明依据依据
1.案例:2001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8周岁)去游泳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刘某的姐姐告诉刘某,赵不会游泳,叮嘱刘某要照看好赵。约4时许,刘某带赵某到达水库,租了两个救生圈,两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小时候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赵某提出再次下水,刘某开始不允许,经赵再三要求,后表示同意。赵带一个救生圈下水,刘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聊,没有照看赵。赵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刘某一看,急忙下水救人,但已找不着赵某,后赵某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赵某系溺水死亡。问:刘某是否应对赵某的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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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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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应当对赵某的死亡负法律责任。
刘某带着不会游泳的赵某去游泳,由于赵某是未成年人,刘某把赵某带出去后,产生了监护的先行义务,而在游泳过程中,赵某没有尽到其应当承担的监护义务,跑去跟人抽烟并闲聊,导致赵某死亡。其不作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罪名应当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作为犯罪的统一特点都是要有先行义务。没有义务则不构成犯罪。这种先行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是职务或业务要求的,或是合同行为规定的,或是先行(危险)行为引起的。本案就属于最后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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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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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张婆婆一人在家收拾屋子,以30元人民币将全部破烂卖出。三日后,儿子李先生回家办事,满屋翻找放在床底的破皮鞋。后得知被母亲当破烂卖了。儿子张先生急了,鞋里有他背着媳妇攒下的一万元钱。张婆婆多方打听,方得知那收破烂的是个河南人,姓刘,就住附近。张婆婆找去,刘某起初死不承认。后在张婆婆的质问下承认已将钱存入了银行。张婆婆要求刘某将一万元钱退回自己,刘某坚持不退钱,并理直气壮的说:“我花钱收来的破烂,收来的东西自然都是我的,钱也不例外。这是我的运气。” 张婆婆能否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为什么?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谁获得,为什么?

张婆婆能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因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青参考民法通则有关的法条)。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李先生和他的妻子获得,因为这一万元和它的利息是李先生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请参考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部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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