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法律案例题商业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贷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贷款,...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贷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贷款,为止,乙商业银行以自己各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
(1)法院落是否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这笔费用应由谁承担.
请懂法律的人帮我解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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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diaofalv
2010-07-01 · TA获得超过351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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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支持。这涉及 代位求偿权。
2.费用由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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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b40b4645
推荐于2018-05-01 · TA获得超过2.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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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察法条:
《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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