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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5-03-30为了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使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特下发此通知:一、本着方便经营户的原则,超过...
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30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使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特下发此通知:
一、本着方便经营户的原则,超过三个月以上在异地从事营运的车辆,可以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并报维管处备案,在当地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之后将合格证存根和检测报告单寄给车籍地运管部门存档、备案,最后由维管处录入微机。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对超期30天未能按时维护和检测的车辆,电脑将自动锁机,对锁机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后,要及时到所属运管部门登录,否则客车、危货车10天 ,普货车15天数据将失效。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取消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再进行等级评定。
此通知书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2015年3月26日 展开
发布日期:2015-03-30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使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特下发此通知:
一、本着方便经营户的原则,超过三个月以上在异地从事营运的车辆,可以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并报维管处备案,在当地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之后将合格证存根和检测报告单寄给车籍地运管部门存档、备案,最后由维管处录入微机。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对超期30天未能按时维护和检测的车辆,电脑将自动锁机,对锁机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后,要及时到所属运管部门登录,否则客车、危货车10天 ,普货车15天数据将失效。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取消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再进行等级评定。
此通知书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2015年3月26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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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日期:2015-03-30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使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公告如下:
一、本着方便经营户的原则,超过三个月以上在异地从事营运的车辆,可以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并报维管处备案,在当地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之后将合格证存根和检测报告单寄给车籍地运管部门存档、备案,最后由维管处录入微机。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对超期30天未能按时维护和检测的车辆,电脑将自动锁机,对锁机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后,要及时到所属运管部门登录,否则客车、危货车10天 ,普货车15天数据将失效。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取消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再进行等级评定。
本公告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2015年3月26日
新闻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规范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有关单位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着方便经营户的原则,超过三个月以上在异地从事营运的车辆,可以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并报维管处备案,在当地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之后将合格证存根和检测报告单寄给车籍地运管部门存档、备案,最后由维管处录入微机。
《通知》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对超期30天未能按时维护和检测的车辆,电脑将自动锁机,对锁机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后,要及时到所属运管部门登录,否则客车、危货车10天 ,普货车15天数据将失效。
《通知》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取消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再进行等级评定。
发布日期:2015-03-30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使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公告如下:
一、本着方便经营户的原则,超过三个月以上在异地从事营运的车辆,可以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并报维管处备案,在当地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之后将合格证存根和检测报告单寄给车籍地运管部门存档、备案,最后由维管处录入微机。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对超期30天未能按时维护和检测的车辆,电脑将自动锁机,对锁机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后,要及时到所属运管部门登录,否则客车、危货车10天 ,普货车15天数据将失效。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取消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再进行等级评定。
本公告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2015年3月26日
新闻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规范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有关单位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着方便经营户的原则,超过三个月以上在异地从事营运的车辆,可以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并报维管处备案,在当地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之后将合格证存根和检测报告单寄给车籍地运管部门存档、备案,最后由维管处录入微机。
《通知》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对超期30天未能按时维护和检测的车辆,电脑将自动锁机,对锁机车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营运车辆维护和检测后,要及时到所属运管部门登录,否则客车、危货车10天 ,普货车15天数据将失效。
《通知》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取消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再进行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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