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矿产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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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变更和保留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市局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国土资源分局实地核查项目不低于本辖区内应检勘查项目的50%,市局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
(一)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组织,对各国土资源分局所报送的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并下达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
市局负责对各国土资源分局勘查年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列入对各国土资源分局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各国土资源分局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勘查年检工作。 跨分局辖区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项目名称中行政地在前的一方负责勘查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已批准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八)出租、承包、非法引资、变相转让探矿权的。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探矿权人在10月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项目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一个项目一个光盘)(格式见附件1);
年度报告必须在探矿权年检报盘软件中打印,并加盖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公章。探矿权年检报盘软件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进行下载安装:http://www.mlr.gov.cn/bsfw/xzfw/xz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一式三份);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一式三份);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一式三份);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一式三份)。
资料起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二)各有关国土资源分局于11月10前完成以下年检工作:
1、年检材料初审,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卡(见附件2),并对勘查年度报告签署初审意见。 、
2、将本辖区年检工作总结、探矿权人报送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度检查报告光盘等报送市局勘查储量科。
年检工作总结内容应主要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三)市局12月10日前完成以下年检工作:
1、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比例对勘查项目实地抽查,填写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卡,签署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编写年检工作年度总结,编制勘查项目年检情况汇总表。
2、将年检工作总结、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勘查项目年检情况汇总表(原件及Excel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等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并在“全国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备。
五、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市局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并及时返还探矿权人。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定为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9、已批准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0、未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
11、出租、承包、非法引资、变相转让探矿权的。
1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市局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市局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要求
1、各有关国土资源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探矿权年检工作,按时上报年检资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检工作的,市局将通报批评。
2、各探矿权人、勘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次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既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调查,也是依法对勘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探矿权人要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变更和保留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市局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国土资源分局实地核查项目不低于本辖区内应检勘查项目的50%,市局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
(一)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组织,对各国土资源分局所报送的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并下达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
市局负责对各国土资源分局勘查年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列入对各国土资源分局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各国土资源分局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勘查年检工作。 跨分局辖区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项目名称中行政地在前的一方负责勘查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已批准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八)出租、承包、非法引资、变相转让探矿权的。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探矿权人在10月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项目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本(一个项目一个光盘)(格式见附件1);
年度报告必须在探矿权年检报盘软件中打印,并加盖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公章。探矿权年检报盘软件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进行下载安装:http://www.mlr.gov.cn/bsfw/xzfw/xz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一式三份);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一式三份);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一式三份);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一式三份)。
资料起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二)各有关国土资源分局于11月10前完成以下年检工作:
1、年检材料初审,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卡(见附件2),并对勘查年度报告签署初审意见。 、
2、将本辖区年检工作总结、探矿权人报送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和制作的年度检查报告光盘等报送市局勘查储量科。
年检工作总结内容应主要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三)市局12月10日前完成以下年检工作:
1、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比例对勘查项目实地抽查,填写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卡,签署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编写年检工作年度总结,编制勘查项目年检情况汇总表。
2、将年检工作总结、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勘查项目年检情况汇总表(原件及Excel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等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并在“全国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备。
五、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市局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签写年度检查日期,并及时返还探矿权人。对于分页装订的矿业权年检报告,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定为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9、已批准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0、未按照经过认定或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
11、出租、承包、非法引资、变相转让探矿权的。
1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市局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市局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要求
1、各有关国土资源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探矿权年检工作,按时上报年检资料。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检工作的,市局将通报批评。
2、各探矿权人、勘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次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既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调查,也是依法对勘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探矿权人要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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