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法干警考试网的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省政法招录办负责面试考务工作,考区设在贵阳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
招录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
2.总成绩
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下一环节对象。
(六)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人民警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录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考生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须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上述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体检医院在招录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政法招录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七)考察和政审
政审工作由省政法招录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录计划数等额确定政审对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和政审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2008年1月1日以来录用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0年9月15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政法招录办研究确定不能录取的其它情况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