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户口迁出了,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和补偿吗
户口迁出了,不能获得拆迁安置和补偿。拆迁安置和补偿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户籍确定的,所以户口迁出是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的。具体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询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房屋补偿有,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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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8-04-12 · 为梦想出发,留学不留憾!
应安置人员是房屋被征收拆迁时,需要得到安置的人员,他们并不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身份确定的,而是根据户籍确定的。由于出嫁女儿的户口没有迁出,理所当然地成了应安置人员。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明白二个问题:
众所周知,拆迁安置房是拆迁人以产权置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因此,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必定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在拆迁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确定应安置人员的数量并提供一定面积的安置房,其目的是保障其居住权并改善其居住条件,而不是赋予其对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应安置人员一定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但不一定享有所有权,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出嫁女儿如果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所有权(不一定是全部所有权),肯定能获得拆迁安置房;如果对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之中,不能据此获得拆迁安置房。当然,他们可以对被拆迁人主张其他的权利,如居住权、补偿购房优惠、分割某些拆迁补偿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