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结构和内容变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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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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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简单的方法做出不一样的美味佳肴
白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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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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