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质勘查工作体制的形成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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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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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质勘查工作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发展而形成和成长起来的。建国之初,国家要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首先必须解决资源问题。矿产资源是一切物资财富的基础和初始环节。现代社会,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95%以上的能源,75%以上的原材料,都取之于地下资源。经济发展,要求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和资源评价进度,同时也带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勘查,进而又推动基础地质调查和地质科学研究的发展。

但是中国地质事业的发展,一开始就带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特征,这就是地质勘查生产能力的形成和运作,完全是由中央财政直接出资进行的。因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把整个国民经济当成一个统一核算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之下的企业,只相当于工厂的车间,它们的生产任务、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统统由国家安排;它们的盈利或亏损,也由国家财政包下来。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地勘成果,由财政出资,无偿地向使用者提供,自然是顺理成章的。这种体制一直运作到1999年。它的基本特点有三:第一,地勘单位的组建是由中央财政支付的基本建设投资搞起来的,形成了地勘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第二,它的工作任务通过国家计划层层下达;第三,它的经费随同国家计划,通过中央财政向下拨付,用完后按年核销。其运作方式如下:

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研究

这个运作方式表明:

一、地勘费的分类

地勘费和地勘计划一起,通过国家计划层层分配到地勘单位。

但是地勘费一级进入地勘单位,便成为单位的经费。而作为经费,从它与地质勘查工作的关系来考察,必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上不受地质工作规模变动影响的“相对固定费用”,如职工的基本工资、劳动保险费、子弟学校补贴、房租水电取暖等日常经费;另一类是与地质工作规模直接有关的“相对变动费用”,如原材料费用、生产运输费用、野外津贴等。

二、相对变动地勘费用的分类

地勘费用属于相对变动费用,按地质成果的经济属性来划分,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地质工作费用,另一类是商业性地质工作费用。前者在任何经济体制下都是由国家预算来承担的,而后者只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才全部由国家预算来承担。

三、商业性地质工作费用

在实际运行中又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自然风险的影响,有一部分损耗了,没有成果,但是这种损耗是地质找矿成功的代价,应当承认;二是由于计划的失误或者情况的变化,有一部分经费换取的地质成果,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用不上,形成了积压;三是找到的地质成果适销对路,被矿山企业利用了,地勘费转化为矿山企业的劳动对象,参与了矿业生产,但是根本不计入成本。

四、地勘费运作中存在的弊端

地勘费和地勘计划最终形成的地质成果,由地勘单位向国家汇交,国家再无偿地供给使用者。生产者和使用者不能直接交换,中间需要经过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转换。其中商业性地质成果,具有排它性,只能独家使用,其所获利税,上缴中央财政,完成资金的大循环。

地勘费的上述运作,用市场经济的观点来分析,存在着如下弊端:

(1)地质勘查工作的事业管理体制,有可能导致地勘费的地质找矿效果不佳。本来地勘费是国家用来换取地质勘查的费用,费用和成果应当直接挂钩,可是它一经事业管理体制运作,便必须按照下列顺序使用,首先是用来保证地勘单位“相对固定费用”的需要,然后才能用来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这种使用顺序,当地勘费和地勘单位规模相适应的时候,尚可保持正常的地质工作规模;一旦出现地勘费小于地勘单位规模,必然出现大幅度降低地质工作规模的情况。这几年地勘单位遇到的困难从根本上说就是这样产生的。这里所说的地勘费小于地勘单位规模,不只是指地勘费绝对数额的减少,也包括实际支付能力的降低。这种支付能力降低,可以通过如下曲线示意(图1-1)。

y轴表示地勘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1985年为100%,而后年代是逐年降低的;x轴则表示年代。同时假定1985年的地勘费,相对固定费用和相对变动费用各占50%。这个曲线所反映的状况虽然不是精确计算出来的,但是代表的趋势是绝对不会错的。这种状况,不仅造成地勘费效用的降低,而且在内在机制上产生两种消极后果:一是地勘单位对国家的依赖机制,因为既然地勘单位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那么当它感到经费不足的时候,自然只能依靠国家来解决,即使通过自己努力去创收,也是在“为国家分担困难”,所以它们向国家要钱理直气壮,并不感到歉疚;二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供养机制,因为既然是国家组建的事业单位,那么国家就有责任来保证它们的经费,即使生产费用难以保证,也要保证它们的维持费用。

图1-1 地勘费实际支付能力与年代的关系

(2)商业性地勘工作,由国家提供经费、国家直接安排计划,排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然导致矿产地质勘查同矿产开发相脱离,造成地质成果利用率不高。原因是这种运作方式,地质找矿任务只在国家和地勘单位之间提出、批准和下达,虽然他们在研究计划时,也调查了解地质成果使用者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但是毕竟没有利益机制制约,即无论他们是否找到符合市场需要的地质成果,都不影响他们的利益。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地勘单位找矿,只对向他们下达任务的主管上级负责,不对找到的地质成果是否符合市场需要负责。而向他们下达找矿任务的主管上级,由于自身也不是地质成果的使用者,所以对提供的地质成果能否投入开发,以及开发后能否有利可图,也不负责任。这就完全排斥了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这种情况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列入地质勘查计划的许多地质项目,完成后不能被利用,形成“呆矿”。对此,不妨以省地矿局和地质队为单位,作一次全面检查;建局、建队以来,投入了多少地勘费,完成了多少地质项目;有多少项目被利用了,有多少项目未被利用,二者在项目数和经费数上各占多大比例。这个调查结果很可能使许多单位大吃一惊。比如有的省地矿局,每年投入地勘费6000多万元,而且相当于这种支付能力的投入已经连续几十年了,可是它带来的后续效益有多大呢?年度矿业产值不到2亿元,其利润不足1000万元。这种情况,如果不是国家财政拿地勘费,恐怕任何一个经济实体甚至省政府也难以承受。

(3)商业性地勘成果,实行无偿使用,不仅经济关系不顺,也造成了国家资源资产的流失。很明显,商业性地质勘查成果,都是面向具体生产企业的,这些企业利用地质成果去追求利润,本来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在现行体制下他们的勘查费用都是由中央预算支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特别是个体户、外资使用这种成果,就更不合理了,可以说是国家预算资金的直接损失。据统计,不算矿产资源本身的潜在价值,光地勘费和基建投资,从1950年到1998年就投入将近1100亿元,其中除少量是公益性外,都是非公益性投入。这些费用,被企业使用后在账面上不作任何形式的核算反映,不记入成本,因而构成不了再生产的循环。这实际上不光是国家预算资金的损失,而且是国家资源资产的流失。这种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严重的。

(4)在国家预算资金支付商业性地质勘查经费的情况下,对矿产地质成果的发现者和勘查者,只付劳务费用,不给予勘查权和开采权(即矿权),难以调动地质找矿的积极性。因为这种机制,找到矿与找不到矿、找好矿与找差矿、找市场需要的矿与找市场不需要的矿都是一个样。可是矿业生产同其他产业比较,最重要的特点是它的效益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矿产资源的自然丰度和地理条件,进而取决于找矿发现。而找矿发现则是集资金、技术、知识和良好的地质条件为一体的劳动成果。对这样的成果,只付劳务费用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用利益机制调动地质找矿的积极性。山东六队的现实说明,再不能把矿权排斥在地质勘查改革之外。没有矿权的法律保护,矿产地质勘查很难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

(5)我国地勘工作按矿种组队,按部门管理,形成严密的条条控制,割断了地质勘查与地方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的紧密联系,影响了地方政府对地质勘查的关心和支持,也使地勘单位本身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缺少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加剧了基层地勘单位对上级的依赖和上级对下级的干预,给机制的转换增加了困难。

此外按行政区划配置地勘队伍(基本上是每个专区一个队),也造成勘查资源(即地质勘查生产能力)与地质条件的脱节,使某些成矿条件不利地区的地勘单位,长期处于无效劳动或效益很差的境地,促成勘查资金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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