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9-04-16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现实问题
庄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被交警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庄某颅内出血,必须立即实施开颅手术,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由于庄某是独自驾车,暂时联系不上他的家人。在院长的批准下,医生实施了手术,但由于出血过多,庄某还是去世了。庄某的家属以医院未经家属同意就进行手术为由,向医院提出索赔,医院认为当时做手术是为了抢救庄某,不同意赔偿。庄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当时庄某生命垂危且没有家属在场,医院为了抢救庄某,在院长的批准下实施了手术,在手术过程中也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09-0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