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劳动仲裁申请写好了请大家帮帮忙看看有没有改的另外看看获得支持的几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X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82年8月1日民族:汉家庭住址原籍:XXX邮编:6XX联系电话:1XX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XX邮编:XX被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X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82 年 8月 1 日
民族: 汉 家庭住址原籍: XXX
邮编:6XX 联系电话:1XX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XX 邮编:X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XXX 注册地址:XX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XXX
邮政编码: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董事长
第 三 人:
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理X610016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2007年9月7日至2010年7月10日加(班)点费25096元。2007年9月7日至2010年7月10日总共加(班)点时间(148周×20小时每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9.5元每小时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500元.
据《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7年9月7日至20109月10日超过2年半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交2007年9月7至2008年4月城镇职工综合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7年9月7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XXX)餐饮有限公司双楠分公司)从事(厨工)工作至2010年7月10日.每周工作60小时(9.30上班2点下班 下午5点上班到晚上10点下班.如值班日有时超过晚上10点,每周中午值班3小时,有公司指纹打卡机为证,所有厨房工作人员都知道迟到和早退都要被罚款)。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申请人实际劳动时间每周60小时,调休和轮休不足而未支付申请人加(班)点工资,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申请人工作时间、不支付申请人加(班)点费。申请人每月实际工作时间240小时以上,每月加(班)点时间80小时以上。双休日照常上班,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平时和休息日的加(班)点费。 2007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2008年4月才购买综合保险.上述事实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权益,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贵仲裁委,望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成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展开
申请人:
姓名:X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82 年 8月 1 日
民族: 汉 家庭住址原籍: XXX
邮编:6XX 联系电话:1XX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XX 邮编:X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XXX 注册地址:XX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XXX
邮政编码: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董事长
第 三 人:
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理X610016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支付2007年9月7日至2010年7月10日加(班)点费25096元。2007年9月7日至2010年7月10日总共加(班)点时间(148周×20小时每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9.5元每小时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500元.
据《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7年9月7日至20109月10日超过2年半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补交2007年9月7至2008年4月城镇职工综合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07年9月7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XXX)餐饮有限公司双楠分公司)从事(厨工)工作至2010年7月10日.每周工作60小时(9.30上班2点下班 下午5点上班到晚上10点下班.如值班日有时超过晚上10点,每周中午值班3小时,有公司指纹打卡机为证,所有厨房工作人员都知道迟到和早退都要被罚款)。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申请人实际劳动时间每周60小时,调休和轮休不足而未支付申请人加(班)点工资,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申请人工作时间、不支付申请人加(班)点费。申请人每月实际工作时间240小时以上,每月加(班)点时间80小时以上。双休日照常上班,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平时和休息日的加(班)点费。 2007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2008年4月才购买综合保险.上述事实严重侵害了申诉人的权益,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贵仲裁委,望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成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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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得到支持,不是看申请书,主要看证据!
并且,你这申请书写的也不行,申请事项里面不要写法律!
我可以为你代笔!
并且,你这申请书写的也不行,申请事项里面不要写法律!
我可以为你代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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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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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内容上需要明确列举各项请求的依据和计算方式外(该部分主要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能否获得支持,还需要相应的足够的证据进行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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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证据。我可以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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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其实仲裁也是饭桶 关键看你现场的辩解 我前不久就去仲裁开庭的 最终是和解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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