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保新政策2022年最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两项重大改革。
其中,《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四类救助对象范围,该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指出,2022年底前,湖北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和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下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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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一类包含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包含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监测对象);四类包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类为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明确了其认定标准。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医保待遇,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哪些保障?湖北省医保局介绍,上述意见分别如下规定:
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一类对象,对个人缴费按100%比例全额资助;二类对象,对个人缴费按不低于90%比例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个人缴费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000元,纳入大病保险保障。一类、二类对象大病保险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费用、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各市(州)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中,一类、二类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不低于70%比例救助;三类、四类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左右确定,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不低于60%、50%比例救助。
年度医疗救助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具体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托底保障措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依申请按不低于5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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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对于《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表示,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既遵循了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规律,又均衡了统筹区域内待遇水平,对于提高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意见明确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六统一”任务。
一是统一政策制度。市(州)统筹区域内,统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筹资标准、待遇支付等政策制度,做到同城同政策,同城同待遇。
二是统一待遇标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药品目录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市(州)统筹区域内,统一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
三是统一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统收统支,纳入市(州)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是统一经办服务。各市(州)执行统一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业务工作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五是统一定点管理。各市(州)制定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加强对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六是统一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全省医保信息平台,统一规范经办管理,实现 “一站式”即时结算。开展“互联网+医保支付”新服务模式,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