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的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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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的6种情形如下:
1、招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与资料泄露的。
2、标底泄露的。
3、发生串通投标或行贿情况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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