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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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
从1982年到1984年,中央连续三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从而使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责任制迅速在全国广泛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确认了这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积极的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中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充分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使农民的劳动与收入直接联系起来,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功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赋予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利,提高了效率。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也为非农产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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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它是中国现阶段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到农户经营),按照合同规定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缴纳国家税金外,全部归于农户。集体作为发包方除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经营某些工副业外,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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