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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商量谋害其丈夫赵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周某虽然同意,并准备好毒药,但她...
1、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商量谋害其丈夫赵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周某虽然同意,并准备好毒药,但她有个3岁女孩,考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实施,后王某要继续与周通@奸遇到拒绝,周某便揭发王某上述罪行。问:(1)王周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你认为王周二人的行为各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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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周构成共同犯罪,二者共谋要把赵某杀死,并由王某提供犯罪工具(即毒药),由周某实施犯罪行为。
2、周某出于担心误伤孩子而没有实施下毒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王某是因非主观因素而导致犯罪未遂的,构成犯罪未遂。
2、周某出于担心误伤孩子而没有实施下毒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王某是因非主观因素而导致犯罪未遂的,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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