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高人!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1998年甲(男,30)因犯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甲教唆一个男孩(15岁)乙与一名女青年强行发生性行为,甲没有实施性行为,但在一旁观看取乐。乙回家后,...
1998年甲(男,30)因犯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甲教唆一个男孩(15岁)乙与一名女青年强行发生性行为,甲没有实施性行为,但在一旁观看取乐。乙回家后,父母发现其有点异常,后来在家长的追问下,说出了情况,然后一起到公安机关,讲清楚前因后果,后甲被抓获归案。
请分析:(1)甲、乙是否构成同犯罪?说明理由。
(2)本案甲和乙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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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1)甲、乙是否构成同犯罪?说明理由。
(2)本案甲和乙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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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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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两人故意共同犯罪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另外乙已满14周岁,强奸罪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界定为14岁以上,所以构成共同犯罪。
(2)、甲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乙按照强奸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2)、甲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乙按照强奸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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