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案例】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生王XX与陈XX(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XX与其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XX也随同前往。在游泳时,陈XX要求王X...
第一题
【案例】
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生
王XX与陈XX(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XX与其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XX也随同前往。在游泳时,陈XX要求王XX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XX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但自信还是能够保证陈XX的安全的,于是表示同意,并将陈XX带着游到了离河岸七米多远的地方。游了一会后,王XX感到身体有点累了,便让陈XX自行游泳,而他自己则返回岸边洗澡。不久,陈XX因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结果溺水死亡。
【问题】
1.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
第二题
【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X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承包的林地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李X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李X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的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罗山脚死亡。
【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X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展开
【案例】
王XX,男,17岁,某校高三学生
王XX与陈XX(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XX与其弟去河边游泳、洗澡,陈XX也随同前往。在游泳时,陈XX要求王XX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XX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并不熟练,但自信还是能够保证陈XX的安全的,于是表示同意,并将陈XX带着游到了离河岸七米多远的地方。游了一会后,王XX感到身体有点累了,便让陈XX自行游泳,而他自己则返回岸边洗澡。不久,陈XX因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结果溺水死亡。
【问题】
1.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
第二题
【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X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承包的林地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李X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李X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的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罗山脚死亡。
【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X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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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答:1、李某不属于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不定期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前罪后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县陈某不在五年内故意犯罪,但是一般累犯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行以上刑罚,陈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既前罪判处的低于有期徒刑,故陈某不构成累犯。
2、李某因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行:
(1)李某因犯盗罪(1000
以上)数额较大,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
(2)李某在拘押期间自动交待其在1997年曾实施过盗窃,根据《型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某人和正在服型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记,所以,李某在拘押期间的交待自己的盗窃行为,且数额不大,犯罪较大,可以免除处罚。
(3)综上所述,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考虑到陈某拘押期间有自首的情节,且犯罪较轻,应当免除处罚,决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第二题:
答:1、法院
的判决不正确,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应当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而不是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1)判决有错误。李某是在盗窃后逃跑的过程中被乘警李某发现进而对李某故意,伤害致使李死亡,这要同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而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相区别,一种是犯罪后逃跑,时被发现,一种是犯罪过程被发现。
(2)从安案例上分析,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错误认定为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故判决错误。
(3)李某的罪行应让数量并罚,A、李某犯盗罪,数额较大,应当判处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B、李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要利终身。
答:1、李某不属于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不定期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前罪后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县陈某不在五年内故意犯罪,但是一般累犯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行以上刑罚,陈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既前罪判处的低于有期徒刑,故陈某不构成累犯。
2、李某因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行:
(1)李某因犯盗罪(1000
以上)数额较大,应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
(2)李某在拘押期间自动交待其在1997年曾实施过盗窃,根据《型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某人和正在服型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记,所以,李某在拘押期间的交待自己的盗窃行为,且数额不大,犯罪较大,可以免除处罚。
(3)综上所述,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考虑到陈某拘押期间有自首的情节,且犯罪较轻,应当免除处罚,决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第二题:
答:1、法院
的判决不正确,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应当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而不是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1)判决有错误。李某是在盗窃后逃跑的过程中被乘警李某发现进而对李某故意,伤害致使李死亡,这要同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而对其实施故意伤害相区别,一种是犯罪后逃跑,时被发现,一种是犯罪过程被发现。
(2)从安案例上分析,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错误认定为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而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故判决错误。
(3)李某的罪行应让数量并罚,A、李某犯盗罪,数额较大,应当判处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B、李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要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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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还继续实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2、李X小是故意杀人的共犯,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李X小在实施伤害过程中因为担心造成人员伤亡而劝父亲停止,但并没有及时有效地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还继续实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2、李X小是故意杀人的共犯,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李X小在实施伤害过程中因为担心造成人员伤亡而劝父亲停止,但并没有及时有效地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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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王某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到深水区,没有王某留下陈某独自上岸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发生陈某死亡的结果,根据因果关系条件说可知,王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因为是其先行行为致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中,这使王某产生了作为义务,而其不履行作为义务而产生了危害结果,所以行为方式为不作为;
主观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应当预见到陈某可能发生危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
构成犯罪,他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小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他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虽然其后来因为害怕而停止,但是其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没有王某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到深水区,没有王某留下陈某独自上岸的行为,陈某就不会发生陈某死亡的结果,根据因果关系条件说可知,王某的行为与陈某死亡的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因为是其先行行为致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中,这使王某产生了作为义务,而其不履行作为义务而产生了危害结果,所以行为方式为不作为;
主观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应当预见到陈某可能发生危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
构成犯罪,他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小李的行为构成犯罪,他明知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虽然其后来因为害怕而停止,但是其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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