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跳单怎么办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房屋居间中“跳单”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联系上之后,跳开中介,自行成交或者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办过户服务,以此逃避中介费的支付或少付。实践中,为了防止委托人的恶意“跳单”行为,房地产居间合同中会有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对此类格式条款,不一定全都会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如果仅是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绕开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不诚信行为,这样的约定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规定得更加严格的条件,比如规定“只要中介带买方看过房,如果买方决定买这套房子,那么只能选择该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如果居间人没有相应增加自己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委托人,这种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房产中介,跳单会有两种情况:
1、未签订约束性文件。
如果中介带客户看房,但未签订书面《看房确认书》等书面文件,或者书面文件中并没有限制购房人交易的条款,发生所谓的“跳单”情况,中介无法主张赔偿。
2、签订了约束性文件。
那么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等限制性文件可以得到赔偿。
扩展资料:
经纪公司起诉称,王先生通过该公司实地查看了某区一套房屋,签署了《买卖看房确认书》,并要求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房屋价格。但经纪公司帮忙谈好价格后,王先生却答复不买了。此后,经纪公司得知王先生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购买了该套房屋,并办理了网签公示。
经纪公司认为,《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约定,自签署后十二个月内,如王先生自行成交、及通过其他方以代理、居间方式与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王先生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点二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支付违约金35000元。
庭审中,王先生答辩称,自己对《买卖看房确认书》并不知情,仅说是看房记录。涉案房屋并非经纪公司独家代理。确认书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通过经纪公司获取涉诉房屋的房源信息,实地查看了涉诉房屋后,并委托经纪公司与房主商谈价格后,又通过其他经纪公司成交涉诉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王先生针对通过其他经纪公司获取涉案房屋信息、看房确认书的签订存在蒙骗行为等辩称,因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未予采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跳单
发生客户跳单,房屋中介很难以维权,耗时耗力也不讨好,、房产中介要做好防范,与客户双方签订协议书,同时要完善服务,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更多“跳单”事件的发生。
客户跳单分析:造成“跳单”现象频发主要有三大原因,首先是买房者或租客为了节省中介费而暗中通过各种途径与买房者沟通,继而自己私自成交;其次中介经纪人自身服务没有到位,未能及时跟进服务,致使买卖双方私下沟通交易;最后就是买房者或租客与卖方在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原来是熟人,为了省下中介费,便甩开中介私下交易
买房人“跳单”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中介机构是否独家代理;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居间义务;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信息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