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问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公司最近总是派十几个人去离公司十几公里的另一个工厂支援,每天六点起床到宿舍坐大巴,半小时,八点下班,到家都九点了,时间都浪费了,要是不去就给报旷工,...
问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公司最近总是派十几个人去离公司十几公里的另一个工厂支援,每天六点起床到宿舍坐大巴,半小时,八点下班,到家都九点了,时间都浪费了,要是不去就给报旷工,但是签合同的时候也没说要出差去别的地方,公司是不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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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7条、第29条及第3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必须具备的条款之一,签订后的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需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进行书面变更,如协商不一致,只能执行原合同的约定。公司安排去另一工厂支援的行为如系长期行为,不是短期出差的情况且未与劳动者进行过协商,也没有按公司出差规定进行相应报销,应属违法,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执法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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